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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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1 - 00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2 年 10 月 1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一、請審慎訂定程序書之接受標準
二、NCD之安全評估應考量所有之不符品質狀況
注意改進內容:
一、貴廠程序書600-O-049及600-I-SB-1003A/B內多數閥之響應時間接受標準為45秒,與運轉規範Table 16.3.3.2.1-2內NSCW之響應時間≦30秒不符。

二、貴廠就前述不符狀況開立NCD-91028,惟其所附之安全評估報告並未考慮所有之品質不符狀況(如EF-HV207之響應時間亦超出30秒),即認定該系統仍可執行其安全功能,程序上不夠嚴謹。

三、請改進前述兩項缺失。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核三廠運轉規範Table 16.3.3.2.1-2

二、核三廠程序書600-O-049、600-I-SB-100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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