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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1 - 6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11 月 0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採購作業管制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關於設備器材採購交貨管制,目前核火工處依合約交貨日期要求廠商履約,若延遲交運則利用NFD-PECP-0608G『外購(含內製)器材、廠商說明書及圖說稽催作業程序書』中6.1.5節「施工處依實際施工進度需求,將應到料而未到之器材-----」中,由施工處列單提報稽催廠商及會計部門每季信用狀展延方式管控延遲交運器材設備,該項管控方式無法適時稽催廠商交運及無法全面性管控器材交運狀況。建議能建立全面性有效管控採購器材設備交運狀況,避免日後施工高峰期,因器材短缺造成工程延宕。
二、NFD-PETE-0607F『火力工程設備外購進度控制作業程序書』中對其外購器材利用NFD-PETE-0607F格式G-1採購進度填報表、NFD-PETE-0607F格式G-2進度追蹤報告表及NFD-PETE-0607F格式G-3履約交貨進度表等,能有效管控外購器材設備採購履約交貨狀況,但該程序書並未涵蓋核能工程。核四廠有關該項管制係利用IPS管制,而外購設備採購僅佔整體工程僅一小部份,以IPS方式對外購設備採購管控不易,建議該程序書修訂涵蓋核能工程。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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