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LM - 91 - 66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11 月 0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人員訓練與資格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依現行NFD-QLT-01(N)核能工程檢驗人員之考訓及資格銓定程序書之規定,若檢驗人員超過半年未執行其銓定之檢驗工作,則應取消該類檢驗人員資格。依本項規定核火工處應每半年對其檢驗人員資格進行審查,以符合要求,然實際上核火工處對其人員資格之審核作業每年僅執行一次,並無法達成維持其人員資格之需要,請加以檢討改正。
二、調閱檢驗人員之訓練紀錄發現用以抵充經常性專業訓練之實際檢驗工作經歷,大多並非屬於核能工程之範圍,由於檢驗人員之證照資格要求,為核能工程上之特有規定,因此,對於可用以抵充經常性專業訓練要求之檢驗工作執行經歷,仍需限定於核能工程有關之檢驗工作為宜。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