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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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1 - 5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2 年 09 月 0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品保方案及執行現況(大棟公司部份)
注意改進內容:
一、抽水機房品質保證方案中第一章管理責任及第二章品質保證方案對於稽核室之權責為「定期稽查工務所及下游廠商,督導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然稽核室設於總公司,執行前述稽查時稽查領隊及稽查員應經「品質稽查人員資格銓定程序」銓定取得規定資格後,始得以對工務所及下游廠商進行品質稽查,請說明大棟公司現有品質稽查人員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及是否為專職人員。

二、「品質稽查作業程序書」對於稽核室權責規定,與前項所述不完全一致,請澄清對下游廠商品質稽查之權責單位為何?其稽查報告、通知等之撰寫單位為何?該程序書未明確述明,且整份程序書皆以內部稽查為主,未涵蓋外部(下游廠商)稽查之作業程序,請檢討本程序書之作業內容是否適當。

三、「管理責任程序書」之權責規定各單位之職務,但各單位組織與實際人員組織表不一致,請改善。

四、依大棟公司核四各工程品保方案「品質稽核」之「品質稽查作業」規定,由稽核室指派品質稽查組長及成員,組成品質稽查小組,依每年12月底前擬定完成之「品質稽查細部計畫表」進行稽查,最後將執行成效彙整為「品質稽查報告」送業主參閱,惟實際上並未每年擬定「品質稽查細部計畫」,且91年7月2日至4日執行之內部稽核,稽核人員只有一人,查核項目多為收、付款等相關項目,且未送業主參閱,與上述品保方案規定顯有不合。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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