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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1 - 5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09 月 05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品保方案及執行現況(中鼎公司部份)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核能品質保證手冊在性質上為涵蓋品保方案之文件,其改版、修訂及變更等作業,依規定必須送台電公司審查認可,惟在目前品質保証手冊16.2節〝品保手冊之管制〞及相關行政管理程序書AP-16-02中,並未反映前述要求,請儘速修訂將其納入。
二、中鼎公司核能品質保証手冊,規定該手冊應每年審查修訂一次,目前該手冊仍為2000年8月核准之第0版,中鼎公司雖於2001年11月進行審查,並於2002年5月將第1版送交台電公司審查,但至目前未有結果,顯示品保手冊改版作業未預留台電公司審查所須時間,以及業主審查過久等缺失,請改善改版作業之時程規劃,並加速改版及審查作業之時效。
三、目前中鼎公司將行政管理程序書(AP)視為核能品質保証手冊一部份,其修訂或變更等作業均需待核能品質保証手冊改版作業時一併執行,惟行政管理程序書為作業之詳細步驟,與品保方案或核能品質保証手冊性質上有所不同,建議宜考慮在修改內容不與現行核能品質保証手冊作業規定牴觸之情況下,允許單獨修改或變更行政管理程序書,以加速細部作業程序改善之時效。
四、中鼎公司核能品質保証手冊7.2.3節,規定QA/QC經理應就〝對品質有嚴重不良影響〞之情況提出防止再發生之矯正措施,惟在相關之行政管理程序書AP-07-01中,並未就〝對品質有嚴重不良影響〞及〝對品質有不良影響〞二狀況如何界定,請提出明確定義或說明,並加入程序書中。
五、核能品質保証手冊對於各部份作業之人員權責及主、協辦單位等說明,均散置於各章節中,建議可比照台電工司核能工程品保方案附錄一之做法,建立作業要求權責區分表,使權責區分一目瞭然。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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