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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1 - 6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09 月 0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程序書及施工文件管理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本會視察員查閱核四廠循環冷卻水出水道工程施工說明書,發現下列事項,請儘速督促改善:
1.為防止海域污染,規定:「海域汙濁防止幕外之懸浮物濃度不得大於50NTU」,經查證工程懸浮物之標準為30mg/l,濁度之標準為50NTU,上述之規定顯然錯誤;另施工處之水質檢驗報告使用之單位,以ppm取代mg/l是否有誤,請澄清。
2.用於填塞混擬土預鑄環片接縫處之橡膠襯墊,規定項目為「人造橡膠襯墊」,但旗下之細項卻分為天然橡膠及人造橡膠,且各別規定之抗拉強度(245 及175kg/cm2)、破壞伸長量(550% 及425%)差異極大,並不妥當,宜有統一之規定。
3.因混擬土預鑄環片最小容許公差為1mm,必須先行試製作及假組立,並將完整紀錄送甲方核准後,方可正式生產,經查該一紀錄並未事先送甲方核准。
二、經查核四工程混擬土材料檢、試驗管制作業程序書規定承包商供應材料前,需填寫並審之「混擬土材料檢驗表」(表號:C-021R0),但實際查證發現下列事項,請燼速改善或澄清。
1.該表並未實際使用。
2.所列之檢驗項目達38項,其中第20項為「水質健度(Soundness)試驗」,經查健度為估算混擬土中粒料,遭受風化後之損耗程度,並不是用於水質,該項試驗顯然錯誤。
3.常做之「混擬土抗壓強度試驗」並未列為檢驗項目,而從未做過之「混擬土抗灣強度試驗」卻列為檢驗項目。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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