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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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1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2 年 08 月 1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註:本案取消
注意改進內容:
依運轉規範16.6.3.3.D核技課課長或任一股股長中一人須具有中華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頒發之核子反應器運轉技術資格證明。目前核技課課長或任一股股長中一人均不具有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委員會頒發之核子反應器運轉技術資格證明(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資格証明),請電廠針對上述缺失儘速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核三廠運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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