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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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1 - 4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2 年 07 月 2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工安管理
注意改進內容:
1.本會駐廠人員日前於二號機核島區巡視時,發現執行RCCV Liner 第一至三層工作鷹架拆卸作業之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

(1)未經由樓梯上下各層工作架,藉由工作架與RCCV Liner間之間隙攀爬上下各層工作架。

(2)均未依規定將安全帶掛於固定物上,其中甚至出現將安全帶脫下之行為。

2.針對上述情形,本會人員立即要求在旁之中船監工進行改正,但該名中船監工表示該批工作人員為新亞公司之人員。由於當時附近並無新亞之監工人員,經請工環課通知新亞公司工安主管前來說明。然經詢問發現,其顯然不知有前述替代中船公司執行作業之情形,僅表示該項工作歷來均由中船公司負責,新亞公司並未派人執行,故有關之工安管理作業由其負責執行。但經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此一情形係因中船人員正進行一號機RCCV Liner第六層(CWF)吊裝前準備工作,無法配合新亞公司立即進行工作架拆除之工作,新亞公司為儘快進行十八號鋼筋之續接工作,乃由其臨時派員執行工作架拆除之工作。此顯示新亞/中船公司在工安管理介面及其內部之溝通上仍有需改進之處,致有此管理盲點的出現。除請要求新亞/中船公司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相同情形再出現外,亦請新亞公司落實其對分包商工安管理及監督之責任。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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