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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1 - 4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07 月 1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島區施工品質管制 |
注意改進內容: |
1.品保和品管人員有關核能工程品保方案及相關法規訓練、ASME NQA-1品保要求之訓練,均未確實執行。更發現訓練記錄中有一項主題是ASME NQA-1,實際教材卻是Div I的核能材料規範介紹,新亞公司管理階層未發現講題與內容不相同。
2.公司之內部稽查及外部稽查之深度及廣度均有待加強及提昇。
3.稽查報告之格式、稽查查核表之研訂及記錄,以及稽查報告之完整性均有改善的空間。經查閱部份稽查報告,對於查證項目內容或發現均未詳細列出。
4.稽查缺失之追蹤系統及追蹤管理均未有效落實執行。例如缺失改善要求編號8902-02有關NCR未落實執行案,迄未獲有效回應。
5.公司在第二版之稽查要求中,將定期品質稽查由每半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本會認為不恰當,宜回復至每半年一次。
6.稽查領導員和稽查員之QA之專業能力還有加強之必要。
二、核能工程品保方案方面
1.總工程師室未依規定定期對福隆施工處執行品保方案執行狀況及適用性之整體評估。
2.第二版之核能工程品保方案,第一章及第六章對工地主任及品管主任之權責規定不一致,宜再作檢討修訂。
三、材料儲存
依據品保方案第13章第3.3.2節要求,應有防震、防潮、防火考量,但經現場巡視發現有下列應改善事項;
(A)放有油性易燃物未有效區隔。
(B)門口有一具滅火器壓力不足,且未有定期(3M)查驗記錄。
(C)未有嚴禁煙火標識。
(D)未作溼度控制。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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