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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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1 - 4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2 年 07 月 1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島區施工品質管制
注意改進內容:
一、分包商資格審查與管制

(1)新亞建設已訂定C237P-18-05『屬核能安全工程供應商評鑑作業程序』作為其執行下遊分包商評鑑作業之依據,其中針對安全相關設備分包商,程序書要求評鑑人員應依品保十八條逐項評估廠家是否符合要求,並將結果記載於設備廠商品質保證制度查核表中(註記方式為:S代表無缺點、M代表存在主要缺點、m代表存在次要缺點、NA代表不適用項目、 NR代表不評估項目),惟此種記錄方式過於簡略,無法得知廠家是否已建立適當之程序或訂定辦法以符合品保十八條之相關要求。新亞應針對此查核表再作檢討修正,其中至少應增加欄位,供評鑑人員依品保十八條逐條記錄廠商已建立之相關程序書編號章節或相關辦法名稱等,並另增一欄位由評鑑人員針對廠商建立之辦法程序等逐項加以評估與品保十八條之符合性,並記錄結果。此外對於NA或NR之項目亦應說明其不適用或不需評估之理由。

(2)C237P-18-05 『屬核能安全工程供應商評鑑作業程序』4.0節通則說明及定義第4.1項內容為『凡業經台電品質處、國產會評議合格或通過ISO 9002(CNS 12682)認證之供應廠商,其項目與合約規範一致者,不需再評鑑品保項目』,此段陳述應僅適用一般性或可靠性有關之供應廠家,並不適用於安全級組件廠商,此項程序書通則應做修正。

(3)經查廠商評鑑查核紀錄所發現文件存在下列之缺漏:

a.部分廠家評核資料未填調查日期,且所有人員(查核、覆核、審查、核准)均未簽註日期。

b.部分送台電審查文件未依C237P-C6-02規定附文件審核表 。

c.依程序書C237P-18-05,進行廠商評鑑應有評鑑前、評鑑後(或複評會議),並需留有紀錄,但所有評核資料均未有該文件紀錄。
以上缺點應確實改善,以確保文件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4)欣歐公司於89年7月已開始供應安全等級之電纜線槽埋件,但新亞建設對欣歐公司之評鑑作業係於89年10月才執行,並於90年5月才提送台電審查。經瞭解早期該線槽埋件係由欣歐公司提供給春源鋼鐵,再轉供新亞公司作為核四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之線槽埋件,其後則因春源鋼鐵解約,欣歐即成為直接供應線槽予新亞之廠商,故在90年05月以前,新亞公司錯誤認為已對春源鋼鐵執行過安全等級設備廠商評鑑,因此即未再對欣歐公司進行相關評鑑作業,且未於完成欣歐之評鑑後立即送交台電公司審查。此案顯現新亞公司對安全等級設備廠家評鑑執行範圍不完整,且認知有誤,經查新亞建設目前仍只就安全等級設備直接之分包廠商執行品保十八條之評鑑作業,對於安全級設備製程中其他相關之下游廠商則均未進行任何評鑑工作,此作業方式不符合核能品保要求及台電公司報本會核備之「核四工程核能安全有關器材廠商資格及品質證明文件要求之原則」,應儘速檢討改正。

二、文件及圖面審查管理程序

圖面審查修改過程,為能避免修改圖面時誤用過時之版本,圖面電腦檔案控制管理作業甚為重要,經瞭解新亞建設作業人員在實務上已有相關之作業機制,應已可有效降低圖面修改時誤用錯誤版次之可能性,但此項作業並未建立在現行之圖面管制作業程序書中,建議應將其納入並留下書面記錄,以健全圖面之管控作業。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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