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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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1 - 2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2 年 06 月 1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中船公司承製核四廠鋼結構工程工地施工品質查核
注意改進內容:
一、本會針對中船公司承製核四廠鋼結構工程工地施工品質查核之結果,發現多項缺失(例如:不當的銲條管理程序以及核能品保概念不足等),探究其原因,多指向未能事前強化對中船公司及承包商工作人員之素質要求,並落實各項品保要求及品管規定。導致在其品保作業以及銲接品質管理體系運作過程中,無法確保各項設備安裝工作品質,不受潛在性不利影響因素。因此,除請依本次查核發現之結果進行改善外,請再一次針對中船公司(包含其下包商)之品質相關作業進行全面性稽查,日後並加強蹤查核其工作人員核能品保觀念之教育與養成情形。

二、部份銲接有關程序書間共用之表格格式不同,顯示程序書改版時,並未同時抽換相關程序書之表格。

三、未建立並落實妥適之廢棄銲材回收管理機制,以杜絕其再遭使用之可能性。例如:未依程序書規定,將第一次退回再烘烤之銲材,以油漆標識,並於第二次再退回時,由銲材管理人員負責回收丟棄,而非僅由銲工自行丟棄回收筒。

四、中船公司核四工地所使用之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並無可供銲工確認其所領用之銲材並簽註之處(此一表格與中船總廠使用之同名稱表格格式不同),使得其缺乏覆核其工作範圍及工作材料之功能。

五、其銲材室並無銲材發料、領用之管登紀錄表,而以銲材庫存紀錄表作為銲材領用之管制紀錄,然該紀錄表以鉛筆記錄,並有多處修改之痕跡,且未配合領用單逐筆登載,僅以每日發出總量登錄。此外,抽查結果發現多筆記錄均有錯誤,例如:91年1月3日、1月4日及1月9日TGS-309L銲材之領用數量及發放數量,其中有2kg至5kg不等之誤差,顯見現行之銲材管制作法有待改進。

六、抽閱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發現有多個同一銲工同時領用兩種銲材之情形,此與承包商銲接材料管制作業程序書,第6.4.1節之規定不符。此外,該節之規定對不同規格銲材之領用限制,規定並不完備,無法有效防範不同銲條遭誤用之可能性。

七、RCCV Corner Plate與第1層襯鈑間之銲道,需分多層施銲,而由銲接查對表發現,其銲道有時由兩銲工分別施銲,有時則由同一名銲工施銲,惟其銲接過程之查核註記並無可供區別之處,此與工作實況有所出入,因此中船現場監工對於自主檢查作業觀念之落實,仍需再加強。

八、部份襯鈑之銲道為一雙V開槽之銲道,一側銲完後,需由另一側進行背鏟(磨修)後,方可進行另一側之銲接。因此在程序上相當於進行兩條銲道之銲接,惟由查對表上,並無法看出是否進行兩次銲接施工過程之檢查。

九、查核銲接工作查對表6252M32及6252M33,發現銲接前之檢查事項,中船之檢驗員其簽註日期係在銲接完成之後,且銲接作業中有關沖淨氣體(purge)之執行,查對表上註記為NA(不適用),經向駐廠品保小組人員查證,該項銲接作業,實際上有執行沖淨氣體之程序。而中船檢驗員則表示,日期簽註錯誤係筆誤,沖淨氣體註記為NA係因定義不同所致(管路銲接時,才稱purge)。然而該檢驗員於事後,未經過適當品保程序,逕行修正上述之簽註日期,並加註沖淨氣體之查核執行結果。由此一事顯示實,該檢驗員先前所言應非事實且中船公司之人員對核能品保制度之認知有待加強。

十、中船龍門施工所工作人員現共有12名,其中1名正參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質工程師之訓練,因此實際上執行現場工作之人員為11名。然查核發現其中除1名(蔡豐吉)已具檢驗員資格外,其餘10名均尚未參加過核能品質相關之訓練或未經銓定。雖然,龍門施工處已針對此項缺失於91年2月2日提出矯正行動通知,要求其改善,中船公司並已提出91年度之品質專業訓練計畫,但至今仍未見具體改善。鑑於人員素質對作業品質具決定性之影響,請再加強督促其訓練之執行並評估其執行成效。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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