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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1 - 1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2 年 04 月 0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槽體、管節及支撐製造品質(中鼎工程公司)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量測儀校正管制情形良好,但該公司實驗室尚未申請CNLA認可,為美中不足之處,為提升校驗作業之公信力,建議其考慮未來申請CNLA認可。
二、審查SLC測試品管文件其檢驗和測試計劃(Inspection and test plan,簡稱ITP)及其品質記錄檔案(Quality Record Package,簡稱QRP)發現下列情形:
1.AI檢查員依ASME B&PV; Code規定(Sec Ⅷ UG-90)應執行之驗證(Uerify)項目包括如銲接程序書、銲工檢定、銲接規範(WPS)、非破壞檢測程序書等均未能提出具體證據顯示AI已確實依據Code的規定執行。此點涉及AI之敬業精神,請再澄清現況是否已可符合規範要求。
2.在QRP文件中可發現AI將直縫銲接檢驗及材料標識註記驗證列為見證點(Witness Point),但其執行時間均未在作業時蒞臨現場執行見證檢驗,而係事後之文件審閱。此點從執行記錄可以反映出AI的查驗與現場作業時間之時差得到證明,建議爾後AI對見證點如未蒞臨見證現場查驗作業,請註記事後實際執行工作之內容,以更忠實的反映作業現況。
三、管節製造過程中之業主(BVI代表)見證點簽署紀錄原件並未列入品質文件交核四工地,而係以另繕一份檢驗結果之總結表單為其品質文件。相關業主代表檢驗紀錄則留存該公司。此種作法是否符合品質文件保存之要求,請再證清。
四、品質文件中並無實際執行該項工作之銲工資格檢定結果之相關紀錄,無法由其品質文件中確認銲工資格是否符合規範之要求。
五、中鼎公司高雄製造廠目前雖具製造核四廠非安全設備之能力,然而是否具支援核四管路安裝等安全相關工作之能力,如緊急柴油發電機燃油槽之製造,則仍未經評估。未來核四廠管路安裝工程,若有部份作業由該廠執行時,台電公司應先予更深入之品質查核。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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