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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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0 - 03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1 年 10 月 2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品質保證作業。
注意改進內容:
1.經抽問榮工及大棟公司品管人員有關品質缺失通報要求,顯示均不瞭解細節,因此建議台電公司將10CFR21、10CFR50.55(e)所界定之缺陷、不符合之定義、通報要求(包括內容、格式等)作成統一規定,以利各承包商品管與品保人員熟悉與執行之參考。

2.有關不符合項件,各合約商之品保(品質)方案,均有要求每月通報業主,為落實執行建議施工處統一規定於不符合狀況發生後一定時間內(如24小時)應立即通知施工處經辦課及品質課,書面報告則應於每月底前通知業主,但重大品質缺失應於24小時通知施工處及原能會駐廠辦公室。

3.有關RBSW(大棟公司)品質保証方案第一章第3.5.3.3節說明「反應器廠房冷卻水抽水機房鋼結構工程製造及施工安裝應依據「美國ANSI/AISC N690」、「美國AWS」或內政部營建署鋼結構施工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兩者不同時以ANSI/AISC、AWS規定優先。請澄清大棟公司是否己作過此兩種規範之比較。按PSAR第一章1.8節Code and Standard並未承諾引用營建署鋼結構施工規範。

4.大棟公司(RBSW)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NI附屬廠房結構工程)尚未建立符合NQA-1 2S-3及2A-3要求之稽查人員訓練及資格檢定作業程序,也尚未有符合此項要求之稽查人員。

5.中船公司(汽輪機暨輔助設備安裝工程)品質保証方案第13章不符合狀況之管制要求與CSBC-KAO-MWQP-131「不合格產品」之內容要求不一致,此程序書無法符合品保方案之要求,而且標示之方式不明確。此外,有關MHI、台電與中船間不符合處理及設計變更界面,應以書面程序界定。建議台電公司督促中船對ISO-9002之品質方案與作業程序書中不一致或不適用之部份作適當之修訂。

6.大棟公司(RBSW)從90年4月21日開工迄今將近半年,應建立有關作業程序書(品質管制及檢驗程序書)合計約77項,但目前僅完成約11項,由於人力明顯不足,準備工作進度嚴重落後。此外,對機電及NDE工作之協力廠商選擇評估等對品質影響甚矩,建議台電公司加強對大梀公司之監督與輔導,一切準備工作未就緒前,安全相關之工作不應執行。

7.建議駐廠品保小組加強對中鼎、達欣、大棟、榮工、中船等承包安全相關及R級工程合約之公司品保方案執行之稽查及輔導,以加速其步入正軌,並督促相關承包商進用合格之品管檢驗員及稽查員,以及施工作業人員的訓練。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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