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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0 - 019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1 年 09 月 20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品保方案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台電公司有關部份:石威公司品保方案已於2001年5月31日發行F版,但台電公司迄今未更新PSAR第17章內容附件17C。石威公司稱每次改版均送台電公司核備,但台電公司品質處負責人員表示,依合約規定台電對改版之品保方案無審查權,此種作法顯有不當請改善。
二、石威公司:
1.依石威公司品保方案(亦即PSAR第17章附件17C)第1章品質保證組織第2.2.2節,界定品質保證經理之權責事項計有9項,經查證有下列缺失:
(1)品保經理未確保品質保證部門具有足夠人力執行所應執行之品保功能。
(2)品保經理未依承諾每年至少提出一份品保方案執行成效之評估報告給台電公司。(按石威公司係1997年開始執行核四計畫,迄2001年應有4份年度工作報告,但僅1998年提出一份報告給台電公司)。
(3)品保經理自1998年底即返回美國波士頓任職,並未全時在台工作,僅每年來台執行約4次之稽查。
(4)未蒐集內部和外部稽查所獲得之各項資訊,以執行品質數據趨勢分析或肇因分析,以致S&W pp2-6-0〝改正行動制度〞迄未有效運用。
2.品保方案第2章第2-4頁編輯有誤,漏列第2.3節碼。
3.品保方案第1章第2.2節品保之權責與第2章品保方案說明中所界定之品保業務內容不一致。
4.建議石威公司應對品保部門之各項功能執行情形,執行整體功能成效評估,並請台電公司加強對石威公司之稽查與合約履行成效之管理。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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