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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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0 - 01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1 年 09 月 1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運轉員在宣佈設備不可用進入LCO後,應確實遵循運轉規範ACTION之規定操作。
注意改進內容:
1.運轉規範16.3.1.3.3.1之規定:16.3.1.3.3.1 一個(DRPI)數位控制棒位置指示器【不包括需求位置指示(STEP COUNTER)】應可用,而且對每根未完全插入的停機和控制棒,能決定控制棒位置在±12節位置內。若可用控制棒位置指示器較上述為少時,立即開啟反應爐跳脫斷路器(適用時機:運轉模式3,4和5)。壹號機於7月20日2時30分(此時機組在運轉模式 3)宣佈控制棒位置指示系統(DRPI)不可用,之後未依運轉規範16.3.1.3.3.1之ACTION規定操作即立即開啟反應爐跳脫斷路器,且在DRPI未宣佈恢復可用前,仍將反應爐跳脫斷路器閉合做抽插停機棒組的操作,不符運轉規範規定。

2.爾後運轉員在宣佈設備不可用進入LCO後,應確實遵循運轉規範ACTION之規定操作。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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