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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0 - 01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1 年 09 月 0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品質文件管制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有關品質紀錄之保存年限,如核能工程核管會議紀錄、採購文件審查紀錄及不符合報告等,品質處雖非主辦單位,但為積極有效管制建廠品質,建議考量延長其保存年限。
二、「核能工程品保紀錄移交管制程序」(QD-G17.2-T),「4.0通則說明」中,有關品保紀錄之定義,只限定書面證據,已與現況不符,請修正。
三、有關品質紀錄之儲存場所,依規定須能防磁、防火、防潮,以防止資料損壞、變質或遺失。但實際執行上並未針對上述要求,採取任何措施,且屬於各課自行管理之資料櫃大多未上鎖,且整體之儲存空間太小,已不敷所需。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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