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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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0 - 00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1 年 09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貴廠營運程序書變更方式與運轉規範第16.6.8節之規定不符。
注意改進內容:
一、運轉規範第16.6.8節(程序書與計畫)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規定:
 
(一)T/S16.6.8.A:下列各事項應建立及保持書面程序書據以執行:
  
1.美國核管會法規指引1.33附錄A所建議適用之程序書。
  
2.填換燃料操作。
  
3.安全有關設備定期測試及試驗。
  
4.保安計畫之執行細則。
  
5.緊急計畫之執行細則。
  
6.防火計畫之執行細則。
 
(二) T/S16.6.8.B:上述16.6.8A每一程序書及其變更,應於執行前經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廠長核准,並依行政管理作業程序定期審查。

二、程序書120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
  
程序書120第6.5節要求之相關內容摘述如下:
  
1.程序書120第6.5.(9).D節:(程序書修訂):PCN簽發者需審核該PCN之重要性,自行決定是否送SORC審查。
  
2.程序書120第6.5.(9).E節:PCN審查者建議送SORC審查。
  
3.程序書120第6.5.(10)節:PCN審查後由認養人最後確認,陳請廠長核定後發行,控制版……。

三、由一、二知程序書120(營運程序書管制作業)第6.5節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與運轉規範規定不符。

四、請貴廠針對上述問題儘速檢討改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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