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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90 - 01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1 年 09 月 06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貴廠營運程序書變更方式與運轉規範第16.6.8節之規定不符。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 運轉規範第16.6.8節(程序書與計畫)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規定:
(一) T/S16.6.8.A:下列各事項應建立及保持書面程序書據以執行:
1. 美國核管會法規指引1.33附錄A所建議適用之程序書。
2. 填換燃料操作。
3. 安全有關設備定期測試及試驗。
4. 保安計畫之執行細則。
5. 緊急計畫之執行細則。
6. 防火計畫之執行細則。
(二) T/S16.6.8.B:上述16.6.8A每一程序書及其變更,應於執行前經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廠長核准,並依行政管理作業程序定期審查。
二、 程序書120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摘述如下:
程序書120第6.3.5節要求之內容:
程序書或PCN均經相關SORC委員審查並經SORC主席核章才予發行,但對以下四項則必須提請SORC會議審查通過才准予發行:
1. 程序書(含PCN)審查意見有爭議時,
2. 簽發PCN者或審查者認需提SORC討論決議者,
3. 新增程序書,
4. 取消程序書。
三、 由一、二知程序書120(營運手冊程序書管製程序)第6.5.10節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與運轉規範規定不符。
四、 請貴廠針對上述問題儘速檢討改正。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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