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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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0 - 01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1 年 09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貴廠營運程序書變更方式與運轉規範第16.6.8節之規定不符。
注意改進內容:
一、 運轉規範第16.6.8節(程序書與計畫)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規定:

(一) T/S16.6.8.A:下列各事項應建立及保持書面程序書據以執行:

  1. 美國核管會法規指引1.33附錄A所建議適用之程序書。

  2. 填換燃料操作。

  3. 安全有關設備定期測試及試驗。

  4. 保安計畫之執行細則。

  5. 緊急計畫之執行細則。

  6. 防火計畫之執行細則。
 
(二) T/S16.6.8.B:上述16.6.8A每一程序書及其變更,應於執行前經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廠長核准,並依行政管理作業程序定期審查。

二、 程序書120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摘述如下:

程序書120第6.3.5節要求之內容:

程序書或PCN均經相關SORC委員審查並經SORC主席核章才予發行,但對以下四項則必須提請SORC會議審查通過才准予發行:

  1. 程序書(含PCN)審查意見有爭議時,

  2. 簽發PCN者或審查者認需提SORC討論決議者,

  3. 新增程序書,

  4. 取消程序書。

三、 由一、二知程序書120(營運手冊程序書管製程序)第6.5.10節對程序書變更方式之要求與運轉規範規定不符。

四、 請貴廠針對上述問題儘速檢討改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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