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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0 - 01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1 年 08 月 31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能工程品保方案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品質處之業務即將併入核安處,建議改制後核安處投入核四工程品質管理所需人力、資源及組織,宜確保至少維持目前水準,並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業務轉移與所涉及相關文件之更新。
二、採購文件審查結果,請建立管制目錄。
三、核技處依據NED-L-3.1.4T程序書規定,送交品質處審查之各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規範、說明書等),品質處尚未建立作業程序,也未建立審查導則,請改善。
四、由目前品質處所執行之各種審查、稽查文件顯示,對於核四工程品質提升具有實質的貢獻,建議再執行整體性成效評估,以確保品質管理之效能。
五、對台電核能相關部門稽查之編組建議以作業流程導向,取代組織功能導向分工,以提升稽查深度。在主要承包商如奇異公司、石威公司之設計作業品質管理之稽查,在頻率及深度上宜再加強,必要時可外聘土木結構、機電、儀控之學者或專家參與。
六、委託石威公司執行之重要設備製程見證點或停留點,以及最後檢驗之執行成效,請再詳細評估其成效,並作必要之補強。
七、品質處目前所編列核四工程國外品保稽查之預算名額每年僅有兩個名額,不足以執行必要之稽查功能,請研究改善。
八、目前核安會之稽查並未包括核技處、品質處、核火工處及龍門施工處,請改善。
九、石威公司之品保方案係核四廠PSAR第17章之一部份,其版本已由B版更新為F版,但台電公司迄未適時將新版送原能會核備。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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