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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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D - AN - KS - 114 - 008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25 年 11 月 1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4年執行「核能電廠人員訓練與資格鑑定」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訓練組織與行政管理
1.查程序書D115「核二廠專業人員訓練程序書」第1.0節適用範圍,未納入除役相關訓練;第3.0節參考文件未納入核二廠除役計畫;第6.3節規定包商人員訓練,應依照程序書D1107.07.4.7各節規定接受訓練,惟其訓練計畫及資料處理卻又規定依程序書D115第7.0節(系統化訓練)辦理。以上請電廠檢討修訂,並檢視承包商人員訓練亦須符合D115電廠專業人員有關訓練要求之適切性。
2.程序書D115第7.8節訓練資料保存,僅有各主辦組之保存規定,不符第D115第5.4.10項模中訓練資料保存權責,亦不符核二廠除役計畫第12章第二、(四)節所述各訓練班之訓練相關資料保存於訓練部門(訓練組撤銷後則為各組自行保存),請檢討改善。
3.程序書D115附表一「除役過渡階段訓練課程規劃」(進階) 列出需接受訓練之對象 ,經查有關涉及跨單位之進階課程,如洩水程序及除污技術、系統及設備重新分類介紹等,有部分學員列於學員名單卻未完成訓練。針對各主辦組認定組內相關人員應接受進階課程訓練,請檢討針對訓練人員未到課之後續追蹤管理措施。

二、運轉人員訓練
1.查核二廠管控課程執行情形,發現部分值班人員因故無法參加實體課程訓練,改採用自行研讀方式進行,雖未出席人員可採自行研讀並實施測驗方式補課,然考量課程之開立必定有其特殊性及目的性,電廠宜就補課方式研擬更明確嚴謹的管制作法,以落實開課目的及有關時數限制要求。
2.查程序書D115及程序書D115.1對於講師資格之要求,敘述需由資深工程師、技術組負責工程師或模擬操作中心安排講師,上述由已具基礎講師訓練資格為優先,如未具基礎講師訓練資格應於表D115.22執行試教且評估合格者始得擔任該課程講師。惟其他單位受邀之講師、退休有經驗之員工或具有特殊專長之專業人員,並無審核方式及適用程序,請檢討改進。

三、維護人員訓練
1.核二廠除役計畫第12章組織與人員訓練之表12-8為除役過渡階段核二廠員工之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抽查現行訓練教材,與表12-8所列課程內容並未完全相符,如不符合矯正及預防措施作業程序、文件檔案及紀錄管理系統等;另除役期間承包商之進廠訓練教材,與核二廠除役計畫表12-12所列課程內容亦有類似情形,請一併檢討改進。

四、人員訓練之品質保證作業
1. 抽查113、114年訓練需求規劃表,其所用表格版本並非最新版,且覆核欄位亦未加蓋印章;「修配組人員再訓練班」及「電廠核工人員再訓練班」訓練紀錄之考評及格標準與程序書D115「核二廠專業人員訓練程序書」第6.1.4.2節規定不一致。以上請電廠檢討並強化訓練紀錄品質作業。

五、包商管理訓練及人員資格(含協力廠商人員訓練)
1.查D1107.07「勞務發包工作品管程序書」第4.9.2節對承攬商品保/品管制度及組織評鑑紀錄未訂定紀錄保存期限,請檢討改進。
2.抽查「112-113年度電動閥電氣檢修工作」、「112-113年度反應器有關系統閥類及壓力容器檢修工作」、「113~114年度核機儀器設備維修工作」、「113年海水泵浦及緊急循環水系統檢修」、「113-114年固定式起重機及台車設備電氣檢修工作」、「吊車及相關設備維護工作」等承攬商管理作業,有以下發現:
A.程序書D1107.07第4.7.1節規定職前講習及格後1年內有效,及第6.2.3節規定承攬商工作人員資格有效期未涵蓋整個工作期間時,需於證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再辦理審查。經查有承攬商工作人員進廠訓練合格紀錄有效期或承攬商證照有效期未能涵蓋整個工作期間之情形,請檢討改進相關再審查之程序。
B.「113年海水泵浦及緊急循環水系統檢修」工作之承攬商工作人員施工前重點講習紀錄,未見有中途替補人員3人之紀錄。
C.「112-113年度電動閥電氣檢修工作」承攬商之施工人員名冊共計16員,工作人員資格審核紀錄
D.承攬商工作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登記表之部分執照有效期限登載有誤,誤列為永久有效。
處理狀態:
處理中
處理情形:
台電辦理缺失改善中。
參考文件:
1.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2.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3.核二廠除役計畫
4.台電公司核能電廠除役品質保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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