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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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D - AN - CS - 113 - 005
開立單位:
輻射防護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24 年 09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於113年7月至8月執行核一廠汽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視察,發現以下相關問題,請電廠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請參考貴廠非受影響設備拆除後偵檢紀錄方式及國外Humbloldt bay unit 1, 2 confirmatory survey result報告,於物流管理系統(DEMS)上載受影響物件離廠偵檢紀錄資料補充照片或圖面,標註量測位置的偵測紀錄及輻射熱點。

二、承上,如該離廠偵檢作業為取樣量測,量測紀錄報表中應補充說明,確認是否符合離廠偵檢方案所述之系統性取樣精神、位置含括污染熱點。

三、請台電公司說明第二階段離廠偵檢紀錄,是否已包含標準差。

四、由於現場拆除後之物件厚度及密度可能與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方案原訂值不同,因此應於拆除後再次確認,並於偵測報表編號D907.2-2增訂厚度密度紀錄欄位,如發現與主發電機離廠偵檢方案不同時,應重新計算及登載紀錄,並使用符合實際物件適用之離廠標準。

五、請台電公司參考美國核能管制資訊(IN2024-01),檢視及強化受輻射污染物件,於管制區進入監測區之交界區域污染偵測,並將偵測結果作成紀錄,以即時發現並避免污染意外擴散。

六、電廠規劃離廠流程最後須經過門框偵檢器偵檢,如門框偵檢器發生警報時,請確認程序書或相關指引是否已包括該批物件後續處理程序,以完善離廠流程。

七、有關離廠偵測箱型活度偵測儀之品管作業,請再次確認核一廠箱型活度偵測儀器之品管作業紀錄,執行測試人員與技術主管審核人員,是否為取得TAF認證箱型偵檢成員之一,且各簽署人員之授權項目是否與TAF認證一致。

八、有關核一廠品質組執行品質查證作業,經檢視113年8月2日之「主發電機拆除後(汽機廠房3樓)品質查證作業表」與「主發電機離廠前(位於CCC)品質查證作業」,其「查證人」與「課長」欄位為同一人簽署,為符合品保原則,應由不同人員執行查證及簽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廠汽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方案
D907.2 汽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作業
D907.3核一廠汽機廠房主發電機相關設備離廠偵檢合格判定程序
D930核一廠離廠自主確認中心廢棄物活度偵測儀操作程序
D930.1手持式污染偵測儀器操作程序
D930.2污染拭跡偵測儀器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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