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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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13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24 年 08 月 1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3年第2季核三廠核安管制紅綠燈「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澄清說明與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1.有關預防保養作業(PM,包含OWP)之調整,非屬法規要求項目之變更,經查電廠管控流程並未經過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審查,亦未依據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 CFR 50.65)作業指引」所提,在MMCS內紀錄變更的理由。建議針對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對維護有效性的管控加以強化,並將PM周期調整納入EPRI PM Template相關評估。
2.有關維護法規(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12-01(本期評估間隔110年7月1日~111年12月31日),經查「(五)、(a)(1)矯正措施成效檢討」部份之檢討範圍,請就下列發現檢討改善:
(1)於第(1)項:「審查已完成的(a)(1)矯正措施,確認其是否適當及完整執行,並達到成效」之檢討內容,僅審查本期列入(a)(1)之項目,與歷次評估報告MR-a3-109-01、MR-a3-110-01審查當時仍列於(a)(1)之項目範圍有差異。本項之審查應涵蓋當時仍列於(a)(1)之項目。
(2)於第(2)項:「對於尚未執行的矯正措施是否有其合理的原因」之檢討內容,有關1-10201(B1JHG-HV202)項之說明僅止於110年9月28日MREP第65次會議。本項應檢討至本期成效評估報告截止日期。
3.程序書173.8「營運風險評估及管理」部分,請就下列發現檢討改善:
(1)第4.1節之範例,經查與核三廠PRA模式假設有差異,要求再檢視該範例並適當更新。
(2)程序書作業內容未有搭架作業對機組安全影響相關之評估指引。要求電廠參考NUMARC 93-01及NRC IN 2007-29等文件,於維護作業風險評估考量搭架作業影響。
(3)程序書作業內容未依NUMRAC 93-01第11.3.1節明訂於機組組態超出評估工具範圍時之權責單位及處置程序。要求電廠依NUMARC 93-01於程序書增補相關內容。
4.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 CFR 50.65)作業指引(Rev.5)部分,請就下列發現檢討改善:
(1)第5.10節與第7.0節附件均將核三廠「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之程序書編號誤稱為700-A-001,要求更正。
(2)第5.8節「定期成效評估」與第5.8.1.7節「結構監測方案的檢討」部分,係執行與監測等作業實施後之成效評估與檢討相關作業程序規範,惟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與監測」並無相關作業規定,要求補正程序書內容或澄清說明。
5.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部分,請就下列發現檢討改善:
(1)依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 CFR 50.65)作業指引(Rev.5)第5.3節「範圍篩選」,包含「安全相關系統」SSC及「非安全相關系統」SSC兩大類,惟程序書173.7第2.0節「範圍」僅列有表A「廠區結構體檢查範圍暨時程表」作為結構類檢 查及監測之執行範圍項目,針對維護管理方案規範之適用範圍,應詳列所有結構類(含設備之支撐結構)之維護法規結構檢查與監測作業,故針對檢查範圍完整性部份,建議檢視後修正程序書內容。
(2)第4.5節與第9.4節,規定D類劣化經評估認為劣化現象須建立監測點供後續檢查比對納入維護法規(a)(2)下監測,E類劣化納在維護法規(a)(1)下監測,惟程序書173.7相關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內容,無核能電廠維護法規作業指引相關要求。針對作業人員訓練相關作業規定,建議於程序書中建立維護法規檢查與監測相關教育訓練要求。
(3)程序書規定D類劣化應建立監測點,惟第6.0節「作業程序」並無相關監測點設置或免設監測點之規定,針對評定為D類劣化者是否需監測,建議於程序書中加強相關作業規定或說明。
(4)第7.0節「文件保存」規定表A第1~23項之基準檢查及其後定期檢查紀錄等,於結案後送文件中心永久保存備查。經查表A第12~23項屬安全重要度低者須永久保存備查,第28~30項屬安全重要度高者卻非永久保存,要求檢討文件保存年限規定。
6.程序書1277「廠區結構體檢查程序書」部分,請澄清說明以下疑義:
(1)電廠雖將「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作業規範於程序書173.7執行,惟實際係以程序書1277執行結構有關維護法規作業。有鑑於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作業指引指定結構類檢查與監測之程序書為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故所有維護法規適用範圍下之結構檢查與監測,均應於程序書173.7有完整作業說明;鑒於程序書1277有說明圍阻體預力系 統與混凝土表面等屬IWL範圍(ASME SEC.XI規範檢測作業,亦屬維護法規適用範圍檢測作業),但程序書173.7卻無IWL相關維護作業規範,因此針對程序書173.7與程序書1277內容之適切性,請檢討修正或澄清說明。
(2)程序書1277第6.2節「各相關設備維護組」列有9項結構、組件之檢查項目,但非屬程序書1277之執行檢查與監測項目。電廠在建立維護法規適用範圍之完整維護範圍時,各項檢查與監測之作業程序書建議應一併敘明,以確認執行結構類維護法規檢查與監測作業之完整性。
7.有關核三廠2號機柴油機A台6L冷卻水端蓋螺絲斷裂造成冷卻水洩漏,電廠除檢修更換冷卻水端蓋與螺絲外,並於程序書700-W-004「緊急柴油機維護程序書」新增冷卻水端蓋鎖磅值;惟經查發現程序書增訂之冷卻水端蓋螺栓鎖磅值與廠家規範有差異,請澄清其適切性。
8.經查第57次EDG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第五部柴油機可靠度指標進入黃色指標,修配組、儀控組與電氣組等維護組均有對第五部柴油機提出檢討事項,惟後續會議未再提出改善進度說明,請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處理中
處理情形:
台電辦理缺失改善中。
參考文件:
1.本會核安管制組視察程序書NRD-IP-111.12「維護有效性」
2.本會核安管制組視察程序書NRD-IP-111.13「維護風險評估及緊要工作控管」
3.10 CFR 50.65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4.NRC RG 1.160 R3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5.NEI NUMARC 93-01 R4A “Industry Guideline For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6.NRC IP 71111.12 “Maintenance Effectiveness”
7.NRC IP 71111.13 “Maintenance Risk Assessments and Emergent Work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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