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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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13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24 年 02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112年第4季核能三廠設備組件設計基準專案視察發現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三廠GL 96-05推力驗證計畫訂定風險分類之風險程度係依據WOG報告V-EC-1658 (Revision 0)執行,請依下述視察發現檢討改善:
a.所提風險程度未完整依據該WOG報告提出詳細作法及內容,例如WOG報告3.1節及Table 3.1。
b.定量標準僅有高重要度,未說明中及低重要度之定量標準(及未說明依據WOG報告3.2節採用之風險程度做法以及系統或組件層級),但分析結果有高/中/低重要度。
c.應包含WOG報告3.3節有關PRA完整性議題之評估結果,包括採用的失效率及對應靈敏度、刪除值、共因及重複組件之評估、對圍阻體性能(二階)之影響、肇始事件評估等項。
d.應包含WOG報告3.4節評估其他考量之結果,包括未納入MOV計畫或PRA模式之組件、大修停機風險之評估、廠外事件之評估、組件運轉歷史紀錄等項。
e.未提出WOG報告3.5節建置組件排序之表單(Table 3.3)及WOG報告3.6節執行專家工程判斷及結果(Table 3.5)。
f.所使用之PRA模式應採最新近核三廠個廠報告版本。
g.美國電廠提交之文件顯示有採Revision 1或2之WOG報告V-EC-1658執行,請核三廠更新時採用較新近之版本。
二、電廠對設計基準情境之MOV電壓假設採用緊急柴油機之功能驗證電壓值評估,應參照GL 89-10補充6所提美國電廠典型做法,依外電供應到匯流排的可能劣化狀況進行MOV電壓假設的重新檢視,同時也請提出美國電廠做法之經驗回饋。
三、核機冷卻水隔離閥EG-HV335重新檢討推力數值時應將在執行GL 89-10 PHASE II評估時執行之差壓測試結果一併納入評估,並確認分析數值符合操作器的額定輸出扭矩。
四、技術更新92-01允許高達140%額定推力的連續運行時,亦要求必須遵循技術更新中指定的條件,包括不超過額定扭力。經查核三廠於GL 89-10評估報告估算BH-HV19~25等閥門時,依電動閥馬達能力計算之驅動器輸出扭矩未與該型號驅動器額定扭矩比較,請檢討改善並平行展開確認其他MOV估算有無相同狀況。
五、經查對與GL 89-10 Phase III建議做法不符之後續處置相關處置文件未經改善案流程進行評估並留存評估紀錄,不符合品質要求做法,同時發現當時相關處置有如上述各項之分析缺失,針對GL 89-10 Phase III建議之後續處置,請參考美國業界做法重新檢視,並經廠內程序評估且留存相關品質文件。
六、程序書570.07轉入冷端再循環之步驟3.(2)、3.(4)等兩處,於非預期反應時須採取之措施誤植,閥位操作與需求方向相反,請檢討改善。
七、程序書570系列於安全注水信號無法復歸時需執行的附錄內容,雖為針對非預期反應才需採用的步驟,但應進一步評估除完成安全注水信號復歸外,是否尚有其他影響,請提供相關步驟之評估資料。
八、一號機蓄壓槽出口隔離閥BH-HV051於EOC-23大修之As-Left測試紀錄,其扭力開關設定為關4.00/開3.00,惟下一次於EOC-26大修執行之As-Found測試,扭力開關設定為關4.25/開3.00,扭力開關有被調整過,與As-Found維護前執行測試的要求不符,請檢討改善。
九、對於程序書700-E-149「電動操作閥(MOV)操作能力驗證程序書」表2及表3之驗證測試紀錄表,其中趨勢分析部分,除對異常進行分析外,若測試數值有明顯增加或減少等,也應說明原因或改善措施,請檢討改善。
十、程序書600-I-SB-1003A-3、600-I-SB-1003B-3等兩份測試程序書,於步驟6.7.2所述固態保護系統系統子電驛K740之復歸方式與系統設計不同,經澄清為程序書內容錯誤,請更正程序書。
十一、經查安全相關電動閥依程序書700-E-149「電動操作閥(MOV)操作能力驗證程序書」執行維護後,均未有依程序書183.08.2「IST泵浦與動力驅動閥重建參考值管制程序」提出是否引用原參考值或異動參考值(如開關測試合格時間)之申請,請檢討改善。
十二、有關電動閥操作機構維護,程序書700-M-108「電動閥操作機構維護程序書」,採用中油一號高溫複合鋰基滑脂作為主齒輪潤滑用油,請澄清中油一號高溫複合鋰基滑脂與廠家說明書選用油脂要求之符合性。
十三、因應推力驗證計畫轉換至MPR-2524之內容,現階段電廠針對C類閥門動態測試閘閥群組G4、G5及G6部分MOV在運轉中、大修中皆無適當條件執行動態測試,請針對上述情形參考美國業界實務做法提出解決方案。
十四、有關MPR-2524安全相關電動閥功能裕度評估報告,針對一、二號機BH-HV19~25其「Open目標推力值操作能力評估」相關議題如下:(a)驅動器輸出推力小於目標推力,致使裕度為負值之情形(BH-HV19、HV23)。(b)計算「Open目標推力值」時,「驅動器輸出扭矩」應採「驅動器額定輸出限值」進行評估。(c)電廠於計算「Open目標推力值」應適切納入並考量所有誤差因素。請台電公司針對上述情形提出澄清說明並改善。
十五、MPR-2524所提COF與VF轉換公式與閥門wedge半角有關,在評估報告計算過程未納入相對應閥之wedge半角數值進行分析,請檢討改善。業界報告提到不同閥門供應商之閥wedge半角不同。同時Borg-Warner閥門(包含GT-HV301A、GT-HV317、GT-HV401A、GT-HV417、HG-HV103)原本使用的VF數值0.9,如要變更採用較小的VF計算結果更應確認其閥門角度。請詳加了解閥門wedge半角,確保評估之結果正確性及精準度。
十六、程序書183.24「GL 96-05電動閥定期驗證測試計畫」附件七「MPR-2524-A工作程序」之蝶閥分類步驟敘述:蝶閥依MPR-2524-A蝶閥分級之Step 2的方法進行閥組態及應用資訊(CAI)分級後,每個閥門可獲得Rate 0~3中之一個分級。針對非Rate 0也非Rate 3的閥門,需使用閾值摩擦係數重新計算需求推力並將計算結果更新至裕度評估報告中。惟經查相關裕度評估報告,未列有使用之閾值摩擦係數,請檢討改善。
十七、MPR-2524在閘閥的分類方法Step 5:Coefficient of Friction Threshold Screen係以閥之摩擦係數(COF)與其對應之閾值摩擦係數(Threshold COF)比較後,決定該閥之分類;惟經查程序書183.24「GL 96-05電動閥定期驗證測試計畫」有關MPR-2524-A工作程序,使用之篩選方法與MPR-2524閘閥的分類方法Step 5有差異,請檢討其適當性。
十八、電廠在「MOV DBA環境溫度降額能力計算」中對於輸出能力不足的MOV後續評估所提做法為「重新使用額定扭矩除以最新取得閥桿係數所得之額定推力分析」,然OMN-1第6.4.1節要求閥桿係數應採下述方式決定:(a)在設計基準條件下測試期間進行的測量、(b)使用在可以外推到設計基準條件的條件或(c)合理的行業方法的應用。電廠對閥桿係數之改變應符合OMN-1第6.4.1節做法,請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處理中
處理情形:
台電辦理缺失改善中。
參考文件:
1.NRC發布之視察程序書71111.21N.02「10 CFR 50.55a要求之動力驅動閥(POV)的設計基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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