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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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D-AN - HQ - 112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總處
日期:
2023 年 08 月 3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2年核電廠除役期間作業管理專案視察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經查核一廠除役期間維護測試週期作業計畫係由核能後端營運處主辦審核,再由核能發電處等其他單位協助審查;而核二廠除役期間維護測試週期作業計畫卻由核能發電處主辦審核,此與台電公司「除役品質保證方案」所定權責不符,亦不符合 DNBM-G-17.2-T「核能電廠除役文件審查程序書」規定,應檢討改進。

二、經查核一廠進入除役過渡階段轉換管制計畫是由核能安全處主辦審核作業;而核二廠1號機除役過渡階段轉換管制計畫,以及核二廠2號機因應1號機除役作業之運轉安全管制方案等,則由核能後端營運處主辦審核作業;另核二廠2號機除役過渡階段轉換管制計畫為核能發電處主辦審核作業。台電公司針對前述同類案件之作法前後不一致,亦未依 DNBM-G17.2-T「核能電廠除役文件審查程序書」規定流程辦理文件品質審核,應檢討改進。

三、經查核一廠整體性維護管理方案為核能安全處主辦,而其品質管理流程卻先由核能安全處審核,再由核能發電處提供意見後,轉由核能後端營運處陳報本會;而核二廠整體性維護管理方案則由核能發電處陳報本會,本會審查該案期間,再由核能安全處負責審核及陳報該方案審查意見之答覆內容。前述案件辦理流程與台電公司「除役核電廠主管處業務督導管理要點」、「台電公司除役品質保證方案」之權責區分不相符,亦不符「核能電廠除役重要管制事項作業程序書」規定,應檢討改進。

四、抽查拆除作業計畫案包括:「核一廠汽機廠房2號機主汽機、1及2號主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主輔變壓器、冷凝水泵馬達等設備拆除計畫」、「核一廠1、2號機主汽機及飼水加熱器及其附屬設備等拆除作業計畫」、「核一廠氮氣槽室內設備及管線拆除作業計畫」等,核能後端營運處依程序書辦理品質審核作業,惟相關品保文件未於案件陳報時檢附。台電公司應建立機制,於拆除作業計畫案陳報時併提出相關品保紀錄,以確認品保作業之符合性。

五、經查核能後端營運處編號 DNBM-G-5.3-T「核能電廠除役作業進度控制及預算管控程序書」執行情形,台電公司已建置除役計畫工作進度管登平台,惟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或於發現窒礙難行之處,台電公司總管理處宜建立處置機制,以強化除役工程管理效能。

六、依台電公司「除役品質保證方案」第一章,核能後端營運處權責包括「督導除役作業核電廠現有人員之人資管理相關事項」乙項事宜,惟查目前核能後端營運處尚未針對此項建置相關程序書,應檢討改進。

七、經查核能後端營運處已針對核子反應器運轉、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職業安全衛生、防火管理人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等除役作業所需專業證照進行盤點,惟缺核一廠除役現場防火管理人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盤點紀錄,且未盤點核二廠除役作業所需專業證照數量;另核能後端營運處有一張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已逾回訓期限。台電公司應建立機制,就專業證照盤點結果進行後續管控與處理,以維除役作業品質。

八、經查「核一、二廠反應爐除役開蓋 RELAP5模式建立與應用」報告案之品質文件,發現該案報告之審查彙總表是引用核能安全處編號 DNS-R3.2-T「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修改管制暨定期更新作業程序書」,惟該程序書僅敘述修改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作業之程序,並無適用於其他類案件之相關說明,對於除役相關案件品保審查作業,應檢討改進。

九、經查核能安全處編號 DNS-O-6.1-T「核能電廠管制追蹤案件作業程序書」,發現該程序書未有評估委託廠商使用方法論或程式適切性之相關機制;另台電公司目前尚未針對非屬核能電廠管制追蹤案件涉及之安全分析報告送審流程建立相關作業程序(包含流程圖),且亦未有評估委託廠商使用方法論或程式適切性之相關機制,應檢討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本案各項缺失改善作業,包括承諾後續除役作業推動確實依除役品保方案執行,並修訂相關作業程序書等,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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