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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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D-AN - CS - 112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23 年 03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1年第4季核一廠核安管制紅綠燈專案視察「火災防護及維護有效性」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火災防護(每年)
1.抽查消防組織人員模擬演練情形,有下列情形應檢討改進:
(1)消防車引擎冷卻水閥應開啟完全,以避免相關設備因長時間運轉過熱而故障;另外,消防車水泵於降壓過程有過慢之情形。
(2)責任區值班員被派赴現場查看火警情形時,應使用標示明確之鑰匙,以避免影響執行消防作業時效。
(3)本次消防演練發現有影響演練執行之情形(例如:演練期間ES-1門之上鎖狀態與平時管制出入情形不一致、演練人員未等狀況發布即逕行宣稱滅火器滅火失敗)。
(4)依據程序書D107.2.4「火災通報及聯絡」,消防顧問之職責應為解說現場火災設備狀況及協助滅火策略,並作為火災現場與控制室間之聯繫橋樑。然演習過程中消防顧問直接穿戴責任區值班員交付其已使用過之空氣呼吸器,除空氣呼吸器存量不足可能影響其執行任務外,另對於消防顧問是否亦應配備專用空氣呼吸器,相關程序書查無明確規定。
2.依據程序書D107.2.11「消防班人員體技能訓練」第6.1.1項學科訓練內容、第6.3項月訓練學科項目、第6.4項訓練時數及第6.5.1項學科訓練及格標準,抽查111年1月至11月該程序書附表A「消防班學科教育訓練記錄表」與附表D「消防班人員之個人學科訓練評鑑績效卡」之相關執行紀錄,電廠雖依規定定期填寫,惟發現以下情形,請檢討改進。
(1)其附表A格式所記錄之學科訓練週期,與該程序書第6.3.1.1項之
月訓練週期規定不一致。
(2)該程序書附表D格式,無承辦人及複閱人之簽章欄位。

二、維護有效性
1.抽查程序書D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D173.3「決定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安全重要度」及程序書D173.9「維護法規(a)(3)定期成效評估」之內容,發現電廠於除役期間將前述程序書部分內容,例如(PRA)判定準則之「前90%失效組合內的組件」定義、篩選範圍缺少暫態要求及「(a)(4)風險評估」等予以刪除。由於現階段爐心仍有燃料,因此刪除前述內容並不適當,請檢討修訂程序書相關內容。
2.查證程序書D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及程序書D173.4「建立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經查發現前述程序書部分內容,例如非計畫性反應器急停次數或失效造成跳機等敘述,已不適用機組除役現狀,請修改程序書相關內容以符合機組現狀。
3.程序書D111.2「除役過渡階段例行保養與18個月維護測試作業(MSC)之停爐安全作業程序」第6.1節,有關需針對非大修/MSC期間執行爐心受損頻率(CDF)之定量風險評估,因電廠於除役過渡階段前期與機組大修狀態類同,故並未考量維護期間組態之爐心受損機率增量(ICDP),惟機組除役過渡階段持續期程較長,仍請考量增加ICDP相關評估。
4.抽查維護法規資料管理系統(MRDB)內之「不可用度輸入」及「功能失效判定」資料建置,其中「不可用度輸入」乙項,111年功能編號111-0及111-02等多筆資料未填寫異常原因;請修單編號OA1-1110081/OC1-1100028,有關緊要柴油發電機1A登錄資料未註明恢復可用及檢修完成時間,造成不可用時數計算有誤。「功能失效判定」部分,編號OA1-1110081/ OC1-1100028資料,有關功能失效的評估,查證發現可靠度數值、可用度數值等資料登錄不完整,請一併檢討改進。
5.經查證近3年MREP會議執行之MR(a)(3)性能評估資料,其中廠級監測目標,有關前18個月非計劃性ESF系統動作次數與近3年之ESF系統動作次數有所差異,請檢討改善。
6.依據程序書D173.9「維護法規(a)(3)維護成效定期評估」6.2.10.1節,維護法規人員均應接受MR訓練,經查負責填寫之電氣組承辦工程師有未接受過MR訓練情形,請儘速完成電廠相關人員訓練。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完成本案各項缺之改善作業,包括消防演練精進、修訂消防相關程序書將應明訂事項納入、修訂維護法規相關程序書以提升其作業執行之適切性,以及加強人員訓練,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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