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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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0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1 年 08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能工程品保方案執行
注意改進內容:
一、Q list迄今尚未定案,且亦未適時更新。

二、R list在PSAR17B之定義與核能工程品保方案附錄二之定義不同,而且所適用之品質標準亦不同。RSAR第3章表3.2-1d註解(e)說明R/G級適用標準為10 CFR 50附錄B之各項準則要件,而核能工程品保方案第二章第2.21節所適用之規定為CNS12680-(ISO-9000-),兩者不一致。

三、核能工程品保方案第3.2.2節要求「核技處須建立辦法來訂定及管制核能發電設計準則手冊,並標示適當的品質標準」,但目前台電公司係以TPC-URD取代設計準則,請作適當之修訂,以反映事實。

四、在執行特殊製程之廠試驗證及協審外購內製器材之廠商製見證點與停留檢驗點方面,尚未建立處內作業程序管制,亦未留下記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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