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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11 -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22 年 11 月 21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11年執行「台電核安處駐核三廠安全小組績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駐廠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程序書查證
1.抽查核能電廠安全稽效指標評鑑審查表,發現該表僅有審查單位送審紀錄,因該審查表均為影印本,無法判斷是否已提送核安處主管核章之完整紀錄。
二、品質改正通知開立、改正措施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評鑑與稽查事項查證
1.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A,規定稽查員提出稽查結果後,須經複審再送安全小組經理核章。抽查品質改正通知108-03-PP、108-05-PP、108-06-PP、108-07-PP、108-09-PP,皆發現稽查員及複審均為同一人,與程序書複審之要求不符。
2.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之第5.4節規定改正單位/部門應於限期內提出品質改正通知答覆,抽查品質改正通知108-02-PP、108-03-PP、108-05-PP、108-06-PP、108-07-PP、108-09-PP、108-10-PP、110-02-PP、110-04-PP、110-08-EL、110-09-PP,皆發現改正單位/部門有逾期提出品質改正通知答覆之情形,駐廠安全小組應建立適當稽催機制。
3.抽查品質改正通知,發現編號108-02-PP、110-02-PP、110-04-PP相關文件,皆發現有缺少改正單位/部門品質改正通知答覆表之情形,駐廠安全小組應加強品質文件保存之完整性。
三、查證對原能會所要求事項(含重要管制事項及台電公司自主承諾事項)或改進項目答覆與辦理情形之審查或紀錄
1.本項查證時發現相關紀錄多為影印的副本保存,極少數案件卻留存正本。對於文件正本與副本的留存,應建立一致性。
四、查證對設計變更案、設備採購及施工發包文件品保規範之審查作業
1.抽查設備組件更新案,案號EMR-M1-110035/110039/110040及M2-110011等審查紀錄,發現使用EMR(非大修)完工成套品質文件、工程發包文件審查表進行立案之審查,惟此表係執行完工後之程序審核,不適用於立案時之技術審查,應建立適當之審查表格並納入程序書。
2.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I「DCR/EMR(非大修)完工成套品質文件工程發包文件審查表」,發現部分案件於審查要點項次12「其他」勾選符合,部分案件勾選「不適用」,針對項次12之審查需求未明,宜納入程序書說明或其他適切方式(如人員訓練等),以利依循;另對於符合或不適用亦應註明內容,俾利後續審查。
3.抽查2號機EOC-26大修文件審查紀錄,審查表編號DCR9,依程序書DNS-G-5.2-T「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B審查要點第21項「其他」勾選「符合」,未註明符合之事項,然其他DCR審查案多勾選「不適用」,應建立一致性審查基準。
4.抽查2號機EOC-26大修文件審查紀錄,審查表編號DCR9,依程序書DNS-G-5.2-T「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B審查要點第13項「DCR/EMR審核程序是否完整,並經權責單位審查,批准後才施工」勾選「不適用」。惟核三廠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及程序書1103.0「核能電廠設備/組配件更新作業管制」,電廠設備組件之設計修改與更新,皆有其審核程序,且核准後才能執行施工,此亦為品保要求,勾選「不適用」應屬不適切。
5.抽查1號機EOC-25大修文件審查紀錄,審查表編號DCR5,依程序書DNS-G-5.2-T「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B審查要點第14項「DCR/EMR施工完成後,執行單位是否在每一施工用圖面上之「竣工圖」戳記內簽章」勾選「不適用」,並附註: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未規定本項。惟經查核三廠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第6.8.1節:「修改工作完成時,工作負責人須在施工圖上核章確認完工」,確實未有「竣工圖」戳記內簽章之要求。程序書DNS-G-5.2-T表格B審查要點第14項與核三廠作業程序有差異,應檢視審查要點內容之適切性。
6.抽查108年DCR/EMR/DDR審查紀錄,序號16,依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I審查要點第7項「DCR/EMR是否在每一施工用圖面上蓋「施工用圖面章」勾選「不適用」。其係依核三廠程序書1103.04未有蓋「施工用圖面章」之規定,故勾選「不適用」。程序書DNS-G-5.1表格I審查要點第7項與核三廠作業程序有差異,應檢視審查要點內容之適切性。
7.抽查108年DCR/EMR/DDR審查紀錄,序號6,依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I審查要點第8項「DCR/EMR所附各項表格及紀錄是否完整(包括試運轉紀錄),其相關DCN是否核准發行,PCN是否核准發行或已提出修改」勾選「不適用」。依核三廠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及程序書1103.0「核能電廠設備/組配件更新作業管制」,電廠設備組件之設計修改與更新,各項表格及紀錄須完整,此亦為品保要求,勾選「不適用」應屬不適切。
8.抽查110年審查採購文件紀錄,序號5,依程序書DNS-G-5.1表格C審查要點第2項「施工細則驗收辦法,是否說明清楚」,與第4項「相關之施工,電銲,檢驗及測試程序書,是否已完全列出及引用」勾選「不符合」,並提出三項審查意見並請送審單位立即修正文件,後於表格C敘述:「上述建議主辦人已修改完成,同意修改後規範內容」。審查者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主管複審即進行文件修正,不符程序書要求。
五、查證運轉機組異常事件報告審查與總處大修審查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情形
1.程序書DNS-M-10.1-T「核能電廠機組大修總處審查作業程序書」之第6.11節已將總處審查工作組任務解除時機修訂為機組滿載,惟程序書DNS-G-5.2-T「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第4.3節敘述仍是機組併聯後解散,兩者不一致,應針對總處審查工作組解散時機 (特別是指含153C類/D類文件稽查所需)相關程序書及表格等平行展開檢視後一併修訂。
2.依據108年第2次核管會議決議要求增列153文件C類/D類大修作業稽查,核安處程序書DNS-M-10.1-T「核能電廠機組大修總處審查作業程序書」亦隨之完成修訂R20版(110.2.26) ,程序書之第6.10.2.2節註記 C、D 類稽查計畫雖不須報會,但須填報評估總表陳核領隊後文存駐廠安全小組,以作為該項稽查類別完成依據,經查核110年以來1EOC26及2EOC26兩次大修的稽查文件,發現對於C類/D類大修作業稽查作業抽查的件數、抽查項目的面向以及稽核程序流程的自行管控,宜加強精進。
3.查108-111年特別報告及異常事件報告審查紀錄,發現電廠除未完整提送特別報告(缺108年3件)供安全小組審查外,並自110年起未再提送相關報告,致安全小組自110年迄今均無相關審查紀錄。經安全小組說明,電廠於109年之前均會提送特別報告、異常事件報告,駐廠安全小組依程序書規定進行審查,並將相關審查意見提供核安處運轉安全管制組,作業程序變更後,對於特別報告及異常事件報告未再提送駐廠安全小組審查,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於111年7月4日修訂主辦組視需要晒送駐廠安全小組審查,以提供駐廠安全小組審查之依據,惟為確保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之完整性,應再檢視駐廠安全小組需審查項目之範疇。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已完成全案缺失改善,包括修訂作業程序書,加強人員訓練,以及提升審查作業之適切性,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2.核能電廠核能營運品質保證方案
3.NRD-PCD-021-核電廠駐廠品保小組作業績效視察程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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