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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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D-AN - CS - 111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1年執行「台電核安處駐核一廠安全小組績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駐廠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程序書查證
1.有關程序書DNS-P-2.1「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書」6.5節中各小組稽查員年度專業訓練,6.5.1各駐廠安全小組之稽查員每年須完成核能相關領域之專業訓練30小時。經查駐廠安全小組成員均有接受相關訓練,惟當年度調入安全小組人員之訓練要求,程序書並無適當要求。對於當年度調入駐廠安全小組人員之訓練要求,應建立相關規範。
2.經查駐廠安全小組每年均有接受除役相關訓練,相關訓練除配合電廠除役進程稽查所需重點知能與需求外,台電公司應對除役作業稽查訓練建立系統性之訓練規劃,以利後續稽查作業。

二、品質改正通知開立、改正措施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評鑑與稽查事項查證
1.程序書DNS-G-18.9-T「電廠除役期間駐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作業程序書」第6小節,要求一般稽查報告編號方式應為XX-XXX-XXX-S,其中無S時表示1號機。抽查109年一般稽查報告,發現多份報告(如編號SE-109-148、SE-109-128、SE-109-074)之編號皆不符合前述編號方式。
2.抽查109年一般稽查報告,發現報告日期填寫標準不一致,部分報告日期為稽查時間,部分報告日期為填表時間(如編號ME-109-065S、IC-109-049),對於前述日期不一致問題,應明確規範。
3.抽查108年專案稽查報告,編號E-108-1「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作業專案稽查」,稽查計畫係預定於108年8月11日至108年10月31日間執行,後執行期間展延至拆除作業完成日,惟該稽查報告發現稽查人員與稽查計畫不一致。

三、查證對原能會所要求事項(含重要管制事項及台電公司自主承諾事項)或改進項目答覆與辦理情形之審查或紀錄
1.查駐廠安全小組對電廠答覆原能會違規/注改/備忘錄之審查紀錄,係記錄於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表格K,審查流程依序為:審查者、主管、安全小組經理,其中之「主管」,不同於其他表格均訂為「複審」,亦未見於該程序書中敘明其權責。
2.對於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訂有複審人負責複審,惟複審意見在後續附件之各種審查表並無可表達之欄位,依6.0作業程序及8.0作業流程圖複審人完成複審後送部門主管,亦無可表達不同意見之流程。

四、查證對設計變更案、設備採購及施工發包文件品保規範之審查作業
1.核一廠程序書D1103.01「除役階段電廠設計修改管制」內附件六D1103.01A-4表內之安全屬性,仍有影響機組跳機者之描述及選項,駐廠安全小組於執行DCR完工成套品質文件審查與相關稽查時,應要求電廠修訂不合時宜之內容。
2.依核一廠程序書D1107.07「發包工程品管程序」,僅Q/R1項目需送駐廠安全小組審查,故審查作業之工程發包文件審查,僅會局限在安全設備,而以DCRD-C2-0034 ST-BS二次側2號機BUS#2之相電纜變更為例,雖運轉期間因該設備處於備用狀態,為Non-Q設備,於目前機組長期處於MODE 5+的狀態,其不可用影響會造成特殊安全設施(Engineering Safety Feature, ESF)動作,可靠度相當於R1設備。核一廠目前認為R1設備為發電機及汽機相關設備,其不再使用,已無R1相關設備,駐廠安全小組應再檢視並研議應審查之範圍。
3.查110年DCR/EMR/發包工程採購規範審查紀錄,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序號01、14之工程發包文件/施工說明書審查表有審查意見部分,未見後續意見處理、追蹤情形。

五、查證除役機組事件報告與總處大修審查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情形
1.查DNS-M-10.3-T「核能電廠機組十八個月維護測試作業審查作業程序書」4.3標題為「MSC審查計畫」,但內容卻為如何訂定稽查項目,標題與內容不一致。
2.查DNS-M-10.3-T「核能電廠機組十八個月維護測試作業審查作業程序書」表格A之「核能電廠MSC作業審查工作組組織表」所列分組名稱,未見對應運轉期間之「停機安全」,惟以核二廠為例,核二廠除役過渡階段前期整體性維護管理方案說明仍執行「MSC停爐安全評估」作業,請檢討。
3.查DNS-M-10.3-T「核能電廠機組十八個月維護測試作業審查作業程序書」6.1.5節對MSC計畫獲同意核備後,若有變更,區分MSC作業前由電廠送台電公司核後端處陳報,MSC作業期間改送MSC審查工作組審查後由核安處陳報,主政MSC計畫審查之核後端處依目前程序書之規定,似無法掌握MSC作業期間電廠所提MSC計畫變更之內容,請檢討。
4.查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4.1.2節係定義審查意見送核安處,計有4項,惟依DNS-M-10.3-T「核能電廠機組十八個月維護測試作業審查作業程序書」6.8.5節規定MSC審查工作組須填寫「核能機組MSC作業總檢討整合報告」(表格J)送核安處,附件L訂定該報告格式,包括MSC稽查報告及MSC作業報告(含MSC作業檢討)等內容,惟該等內容未見於DNS-G-5.1 「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 4.1.2節之定義,且未見小組相關審查紀錄,請檢討。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完成本案各項缺失之改善作業,包括核安處駐核一廠安全小組十八個月維護測試審查作業、品保審查作業、小組人員訓練等,並對相關營運程序書執行修訂,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能電廠除役品質保證方案
2.NRD-PCD-021-核電廠駐廠品保小組作業績效視察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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