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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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11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22 年 11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11年執行「台電核安處駐核二廠安全小組績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駐廠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程序書查證
1.有關程序書DNS-P-2.1「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書」之第6.5節中各小組稽查員年度專業訓練,6.5.1各駐廠安全小組之稽查員每年須完成核能相關領域之專業訓練30小時。經查駐廠安全小組成員均有接受相關訓練,惟當年度調入駐核二廠安全小組人員之訓練要求,程序書並無適當要求。對於當年度調入駐廠安全小組人員之訓練要求,應建立相關規範。
2.程序書DNS-P-2.1「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書」之第6.6.1.3節略以「…必須於民國111年底前至少參與一次稽查、電廠評估或大修總處審查,其稽查員資格始繼續有效」。上述陳述僅適用民國111年底,應檢討其適用之合理性。
3.依程序書DNS-P-2.1「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書」,主導稽查員或稽查員資格年度評估紀錄表(表格F)須由副處長核准。經查表格F未有副處長核章之處,另查109及110年度資格年度評估紀錄表,多數未依規定審核簽署。

二、品質改正通知開立、改正措施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評鑑與稽查事項查證
1.依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A規定,稽查員提出稽查結果後,經複審再送駐廠安全小組經理核章。抽查品質改正通知,發現編號111-002-PP稽查員及複審為同一人,與程序書複審之要求不符。
2.依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之第5.4節規定,改正單位/部門應於限期內提出品質改正通知答覆,抽查品質改正通知,發現編號110-001-PP、110-002-PP改正單位皆有逾期提出品質改正通知答覆之情形。駐廠安全小組於110年5月底及11月底之未結案品質改正通知追蹤表,皆有要求電廠加強時程管控。鑒於每年兩次定期追蹤(5月底、11月底)方式,未能及時稽催改正單位/部門提出品質改正通知之答覆,駐廠安全小組宜再強化稽催機制。
3.程序書DNS-G-18.2-T「駐核能電廠安全小組一般稽查(含駐低放貯存場專案稽查)作業程序書」第6.2.1節規定將已核定之「月稽查計畫」登載於安全小組之網站,供受稽查單位參考,駐核二廠安全小組依據第6.1節規定每月擬定稽查計畫,惟未登載於網站,駐廠安全小組於視察期間已更新網站資料,惟仍應建立管控機制,避免未依程序書登載網站。
4.抽查109、110年品質改正通知目錄表,發現登載改正單位/部門回覆日期之欄位有誤;另品質改正通知110-002-PP、110-003-PP登載之書函發文日期與實際發文日期不符,駐廠安全小組雖已當場改善,惟該管登作業涉及電廠辦理期限,台電公司應檢討相關作業品質。

三、查證對原能會所要求事項(含重要管制事項及台電公司自主承諾事項)或改進項目答覆與辦理情形之審查或紀錄
1.查108、110年原能會違規/注改/備忘錄審查之紀錄,發現108年審查紀錄序號81(文件編號:KS-會核-108-4-1)、序號 65(文件編號:KS-會核-108-4-0)、序號64(文件編號:EF-KS-107-001-3)、序號46(文件編號:AN-KS-107-005-0)及110年審查紀錄序號8(文件編號:AN-KS-110-001-0)、序號9(文件編號:HQ-會核-107-1-3)之審查意見表,審查者與「主管」為同一人,與程序書複審之要求不符。

四、查證對設計變更案、設備採購及施工發包文件品保規範之審查作業
1.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第6.2節略以「…如有意見,應於電廠/外單位所附意見表上詳細填寫意見。如無意見,亦應註明同意;若電廠未附意見表時,則填寫於DNS-G-5.1相關審查意見表上或表格J。…」查系統評估再分類及過渡(SERT)成套文件審查紀錄,駐核二廠安全小組對於110年序號33之SERT編號SER-K1-SB-001有相關之審查意見,其後續意見處理,係將該成套文件審查表影印方式提供電廠釐清或改善,駐廠安全小組再審查電廠前述之處理結果後,撰寫另一份SERT系統分類成套文件審查表,此方式與第6.2節要求不一致。
2.110年採購文件審查表項目有DCR-K1/2-4611/4612之加速地震評估處理流程(ESEP)評估結果對1/2VR9A 進行螺栓及基座補強,顯示有分別對1&2號機執行該基座補強作業,但檢視110年度之DCR/EMR(非大修)完工成套文件審查表有DCR-K2-4612無DCR-K1-4611,經駐廠安全小組澄清說明DCR-K1-4611成套文件列於大修成套文件審查案。依此情形及 DCR立案,電廠均應依程序書規定送駐廠安全小組審查,惟DCR立案時則以採購文件審查表辦理審查,DCR完工成套文件,則有完工成套文件審查表辦理審查,兩者並無相關管控機制,且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亦無DCR立案審查以採購文件審查表辦理審查之規定。
3.查閱109年採購文件審查表均為DCR案件之審查案,審查使用該採購文件審查表有21項審查項目,各案之審查結果大致有3~6項勾選符合,其餘大多勾選〝不適用〞,顯示採購文件審查表之審查項目,大部分不適用於DCR案件立案審查,駐廠安全小組應再檢視以採購文件審查表之現行審查項目,辦理DCR立案審查工作之適切性。
4.查閱107~110年度之DCR/EMR(非大修)完工成套文件審查表使用表格I,僅有DCR/EMR編號,與其他表格有審查案件編號與審查案件名稱,宜於DCR/EMR(非大修)完工成套文件審查表表格I增列審查案件名稱欄位,以提升文件可讀性。
5.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C工程發包文件/施工說明書審查表,其第3項「施工所需圖面及DCN是否列出且均為最新版」中,經查在各年度審查表多勾選不適用,宜於審查說明欄位適當說明不符合與不適用之陳述,以精進審查作業文件品質。

五、查證運轉機組異常事件報告審查與總處大修審查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情形
1.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6.2節所列各種表格中欠缺表格G,請修訂。
2.程序書DNS-G-5.2-T「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表格A大修後起動前須完成項目查對表,表格標題所訂完成期限只見「A臨界前」及「B-併聯前」兩項,在另份程序書DNS-M-10.1-T「核能電廠機組大修總處審查作業程序書」將總處審查工作組任務解除時機修訂為機組滿載,前述表格A所訂完成期限是否應新增「C-90%額定熱功率前」及「D-滿載前 」,請檢討修訂。
3.查108-109年異常事件報告(RER)、特別報告(SR)審查紀錄,發現核二廠109年底發生汽機廠房冷卻水(TPCCW)泵聯軸器齒輪磨損,引發主發電機冷氫溫度上升致反應爐急停事件,所提之異常事件報告,有核安處審查後將審查意見傳送駐廠安全小組參考之紀錄,此作法雖符合2.2節「有關Non-Code Repair 的 NCD,異常事件報告(RER)及特別報告(SR),主辦組視需要晒送安全小組審查時,才適用本程序。」之規定,惟駐廠安全小組於機組急停期間參與相關稽查或審查,並無呈現於異常事件報告審查之相關紀錄,以及11年特別報告(SR)亦未見駐廠安全小組之相關審查紀錄,亦無法呈現駐廠安全小組參與審查或稽查情形,請檢討改善。
4.程序書DNS-G-5.1「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表格F之審查要點第5項規定查核特別報告是否在D/2天(D:運轉規範規定之天數)之期限內提出報告,所訂之期限與核二廠113.2「異常事件書面報告作業程序書」附件四所訂處理期限並不一致,請檢討修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完成程序書修訂,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2.核能電廠核能營運品質保證方案
3.NRD-PCD-021-核電廠駐廠品保小組作業績效視察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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