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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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10 - 00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21 年 10 月 2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有關核三廠1號機廠用海水系統(NSCW)隔離閥之設備排列配置查證,相關視察發現,請澄清說明並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1.程序書650-O-057「廠用海水系統安全相關負載流量驗證」注意事項4.3:依照程序書600-O-047查對並記錄NSCW安全相關負載出口閥位之初始開度於附錄A。經查程序書600-O-047「廠用海水隔離閥位置確認」之1號機A串閥EF-HV121開度,於EOC-25大修後為49o,於EOC-26大修後為49o,現場查證確認為49o;惟程序書650-O-057附錄A記錄之1號機EF-HV121閥位開度,初始閥位為55o,測試後閥位為55o。電廠未依程序書650-O-057注意事項確實記錄EF-HV121之初始開度,請檢討改進,並澄清EF-HV121閥位於1號機EOC-26大修前後是否有改變。

2.程序書650-O-057接受標準7.2:將附錄A測試後之新開度,比對並提PCN更新程序書600-O-047。經查程序書600-O-047於1號機EOC-26大修前之EF-HV121原閥位為49o(初始閥位),程序書650-O-057附錄A之1號機EF-HV121測試後閥位為55o;惟程序書600-O-047於2021年5月13日由PCN-39依程序書650-O-057於1號機EOC-26大修測試所得數據修訂後,EF-HV121閥位仍為49o。電廠未依程序書650-O-057接受標準修訂程序書600-O-047,請檢討改進,並說明相關之審核機制為何未能發現此問題。

3.程序書650-O-057所載測試方法計有二種,方法一:測試數值達標準,依原開度進行測試;方法二:測試數值未達標準,需調整開度以進行測試。經查1號機EOC-26大修執行測試前後,另計有EF-HCV128/HCV227/HCV229等閥位開度改變,顯示本次測試應使用方法二,惟程序書650-O-057卻勾選使用方法一執行測試。請澄清測試使用方法之正確性。

4.前述視察發現,請針對2號機EOC-25大修結果進行平行展開檢視。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澄清說明並改進作業程序。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台電核三廠程序書600-O-047「廠用海水隔離閥位置確認」
2.台電核三廠程序書650-O-057「廠用海水系統安全相關負載流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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