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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10 -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21 年 05 月 28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110年第1季核三廠核安管制紅綠燈視察(火災防護)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經查程序書586.6.1「火警後停機程序使用索引」,有關防火對策分區102A安全停機評估所提因應行動為「使用S/G PORV降溫降壓時若A串之PORV不可用時則使用B串之PORV,否則起動汽機帶動輔助飼水泵」。若無PORV之情況下,如何使用汽機帶動輔助飼水泵進行二次側熱移除,請釐清。
二、「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報告第8.3節中列出各防火區火警後安全停機需採取手動斷電行動(ROA)之運轉員手動行動(OMA)建議,請核三廠參考NUREG-1852,重新檢視並精進程序書586.6.1之OMA先後執行順序,俾可及時完成所需之手動斷電行動。
三、經查原QIC防火評估報告提到之防火分區99A、100、101(AFW)及63(CCP-S)未於「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報告列為問題防火區,建議核三廠再檢視並確認報告中針對前述區域之電纜隔離符合性評估是否適當。
四、有關火災電路分析之BG-LV115E部分,請電廠再檢視電纜B1ESBHHC3SX及B1ESBHHC6SH電路分析結果。
五、「核三火警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暨建立整體火災風險判定工具」案第二期第(2)項報告「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建議之火警後安全停機須採取的手動斷電行動,缺乏相關追蹤機制。電廠雖依報告建議採用運轉員手動行動,惟未以NUREG-1852之準則檢視,請電廠檢討改善。
六、經查電廠現行使用之ABC型手提式乾粉滅火器係符合CNS標準之20型乾粉滅火器,其藥劑重量與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所述規格有差異,請電廠檢討改進。
七、經查電廠現行使用之50磅輪架式乾粉滅火器,其藥劑重量與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所述規格有差異,請電廠檢討改進。
八、經查核三廠運轉技術手冊TRM TABLE 13.7.4.2-1 Fire Protection Water Spray And Sprinkler Systems所述燃料廠房緊急通風A/B串手動噴灑之座落樓層與實際設備位置不相符,請檢討改進。
九、電廠廠區消防栓與廠房內消防水站之水帶水壓測試係由程序書630-S-006「廠區消防栓年測試檢查程序書」、程序書630-S-003「廠房內消防水站檢查程序書」及程序書630-S-019「圍阻體廠房消防水站檢查程序書」進行。經查程序書630-S-006與630-S-003,於拆下水帶測試期間,皆有放置備用水帶以保持水帶箱功能之步驟,惟程序書630-S-019未有此步驟。請檢討改進。
十、依核三廠運轉技術手冊TRS 13.7.4.7.7規定,電廠以程序書630-S-010「消防水系統流量測試」進行耐震一級消防系統之測試。經查測試紀錄,發現缺失如下︰
(一)、本測試需以比特計量測出水口之壓力以換算流量,惟經查測試紀錄,本測試二個出水口僅登載一只比特計。請檢討改進。
(二)、經查程序書630-S-010表3「耐震一級消防系統消防管流量測試記錄表」,未清楚有紀錄測試使用之耐震一級消防泵設備編號,請檢討改進。
十一、抽查化學消防車(大型泡沫消防車)及水庫消防車廠家編定之「操作暨維護保養手冊」,有規範「至少一年一次」更換機油及齒輪油,然查維護檢查紀錄並無記載,請檢討改善。
十二、抽查自給全面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救命器維護作業,發現未依廠家說明書規範,請檢討改善︰
(一)、廠家說明書業已明列呼吸器、氣瓶檢查、測試、清潔項目及方式,並建議定期(至少每2年1次)送廠家認可機構進行測試,惟電廠並未送外測試,亦無維護紀錄。
(二)、廠家說明書建議每半年更換救命器電池,經查並無定期更換。
十三、查初始課堂講授資料,發現並未包含氫氣火災危害及滅火方式,建議納入課堂講授教材,並建立該教材之查核機制。
十四、抽查核三廠保留之107年8月15日由台電公司核發處消防訓練督導小組舉辦之「2號機輔助飼水泵」火警不預警演練紀錄,發現有依程序書107規範之表12「消防演練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追蹤表」及表8「消防隊演練/演習評核表」記錄,然表12所列缺點事項並未將表8廠內評核員所提出之缺點或待精進之處全部列入,請澄清或檢討改善;另亦未見依台電公司核發處106年1月1日訂定「核能發電處消防訓練督導工作計畫」附件二規範之消防演練評核表記錄,請檢討改善。
十五、查109年第一季至第四季無預警演練劇本,同一劇本每季均會演練四次(四個消防小隊),以致其他消防小隊可事先知悉演練內容;復查109年第一季至第三季無預警演練相關文件,均無工安經理評核紀錄,僅第四季有案可稽,請檢討改善。
十六、有關110年3月10日本會執行消防演練動員測試部分︰
(一)、依程序書586.4保護區內及泵室消防程序書第3.1節規定,控制室和現場控制盤之火災燈亮警鈴響時,立即依程序書107第7.1節救火責任區分表派員至現場察看是否確為火災及自動噴水是否正常並通知控制室。惟當演練開始,控制室JP014A-60警報出現時,值班主任尚未收到機電助理回報現場狀況即通知消防隊,請檢討改善。
(二)、依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第6.11節變壓器區規定,若發現火災,火勢不大,立即以附近配置之手提ABC乾粉滅火器進行初期滅火。惟機電助理抵達345kV起動變壓器MC-X04時,確認現場南側起火且消防水系統無自動噴灑後,並未進行初期滅火,請檢討改善。
(三)、消防隊部值班台接線員收到控制室通報火警訊息時,並未落實三向溝通,導致訊息傳達不佳。後由另一位隊員接聽後將訊息完整傳達,消防隊方始整裝出動;建議加強消防隊部值班台接線員與控制室間之通報訓練。
(四)、機電助理收到控制室通知,確認345kV起動變壓器MC-X04已切電隔離後,返回汽機廠房100呎西北角消防盤ZT-P316,準備手動開啟(按鈕或拉柄)噴水控制閥KC-HCV308進行滅火。惟機電助理對於該噴水控制閥位置及功能不熟悉,建議機電助理應加強熟習廠房各類消防設備之位置。
(五)、依程序書107消防計劃第5.3.6節規定,環化組人員聽到火警廣播或接到火警訊息時,應主動到火場關切。惟當控制室通知環化組火警訊息後,直到演練結束,環化組人員均未出現,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已完成全案缺失改善,包括強化人員訓練、程序書修訂、文件完整性、經驗回饋等,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程序書107、586.5、586.6.1、630-S-010、630-S-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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