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D-AN - CS - 110 - 004 |
開立單位: |
輻射防護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21 年 04 月 26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核一廠針對生活垃圾,是否屬於「物品」且適用「器材物品/機具離廠攜出許可證」管制流程乙節,提出檢討及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110年2月22日本會視察時,對於核一廠除役廢棄物之離廠作業,抽查主警衛室109年10月之「器材物品/機具離廠攜出許可證」,有工具類與生活垃圾類離廠,依據核一廠程序書,離開主警衛室之物品皆需要填寫「器材物品/機具離廠攜出許可證」,而台電公司表示,生活垃圾亦屬於離開主警衛室之物品,故需要核一廠保健物理組偵測人員偵測無污染之簽章,才可離開。
二、請核一廠針對生活垃圾,是否屬於「物品」且適用「器材物品/機具離廠攜出許可證」管制流程乙節,提出檢討及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D106.5.1 第一核能發電廠門禁管制暨車輛、物品檢查程序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