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HQ - 109 - 001 |
開立單位: |
輻射防護組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20 年 04 月 1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輻射防護處於109年2月24至28日視察低放貯存場,發現各廠及貯存場程序書有下列應改進事項,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經查各廠及貯存場程序書對臨時工作人員定義為「因需要,申請進入本廠執行公務、工作或訪問,且進入輻射管制區之頻率一個月內不超過7日,預估在輻射管制區內單日接受之有效劑量不超過0.1毫西弗,且七日累積之有效劑量不超過0.3毫西弗之人員」。惟本會「游離輻射防護法」對人分為輻射工作人員及一般人員,且「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七條規定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爰此,貴公司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制定相關作業,並無所謂「臨時工作人員」之定義問題,請改善並修訂輻射防護計畫書及程序書。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