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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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8 - 012
開立單位:
輻射防護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9 年 11 月 0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於核三廠1號機第25次大修期間,視察發現以下輻防相關問題,請電廠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人員進出管制程序書編號903,門框輻射偵檢器產生警報之處理措施,內容編排不佳。903程序書,進入(章節7.2.1)及離去(章節7.2.2)門框輻射偵檢器發出警報時,敘述需先確認該員是否作醫療行為造成,此為特殊案例,然一般案例之處理原則則編排在之後的7.2.3節,發出警報時主警衛室人員先留置人員或物料並通知保健物理組確認處理。通例應該編排在前,而特例於後補充敘述。

二、車輛進出主警衛室旁門框輻射偵檢器,若該車輛未攜帶物品或機具,則經偵檢後並未留存任何偵檢紀錄,且程序書設計亦未要求留存紀錄,明顯不符輻射偵檢品保精神,且程序書903表5攜出許可單之設計,僅紀錄年、月、日,由於放射性物質核種半衰期長短不一,表單應加入時與分之紀錄欄位。

三、主警衛室旁門框輻射偵檢器僅設置單側,另一側核三廠說明由人員手持輻射偵檢器補足單側門框偵檢之不足,然依現場視察發現,大修期間,車輛進出主警衛室數量眾多,僅一名工作人員手持輻射偵檢器偵檢,其掃瞄時間及面積有限,偵檢涵蓋性不足,電廠門框輻射偵檢器應設置於車輛通道兩側,且為降低放射性物質擴散風險,應採多重圍阻設計,除主警衛室外,大門進出亦應設置車輛門框偵檢器,以確保放射性物質不致於在未經充足監測下離開電廠。

四、車輛行經主警衛室旁門框輻射偵檢器時,現場並無相關人員要求或規範車輛與門框輻射偵檢器相距範圍或通行區間,亦未要求或規範車輛行經門框輻射偵檢器之通行速度,(門框輻射偵檢器校正報告雖提及,依規定路線於1.6~8km/h速度通過),然於現場視察時發現部分車輛通過主警衛室時,相距門框輻射偵檢器10公尺以上快速通行通過,並無所謂規定路線或速度限制,現行管制作法及門框輻射偵檢器之設置形同虛設。

五、車輛門框輻射偵檢器警報器主機,核三廠保健物理人員說明,按現行做法,保警操作警報重置按鈕由後通知保健物理組人員處理,但車輛是否載運放射性物質,或是否有輻射安全疑慮,保警非輻射作業人員不應在無法處理現場情況下操作警報重置按鈕,該作業應由保健物理人員執行,至於核三廠說明人力配置不足問題請台電公司一併檢討。

六、車輛門框輻射偵檢器警報器主機,經現場視察設置地點為主警衛室內,一般人員進出皆可觸及之位置,應於操作面板加裝保護罩,避免不相關人員有機會任意操作。且該空間為保警值勤地點,而保健物理人員則位於主警衛室外管制站內,警報器主機響時,保健物理組人員是否能聽到尚有疑慮,且同上述,車輛門框輻射偵檢器警報器主機不宜由未具輻射相關訓練之保警操作,故請考量移動主機位置至主警衛室旁輻射管制站內。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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