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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108 -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9 年 07 月 12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執行108年第2季核一廠核安管制紅綠燈「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 MR(a)(3)作業查證
1.依程序書173.9-維護法規(a)(3)維護成效定期評估,第6.1.1節說明MRC應於每一燃料週期內選定定期評估時機,並控制兩次評估間隔不會超過燃料週期(核一廠為18個月),查證最近兩份(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05-01與MR-a3-107-01),發現兩次執行評估間隔因機組長停機大修有超過18個月執行(a)(3)評估情形,請檢討改善。
2.依程序書173.9-維護法規(a)(3)維護成效定期評估,第6.2.4.1節說明若有廠級性準則超過之情況,MRC將其歸為(a)(1),並提送MREP審查,查證最近兩份(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05-01與MR-a3-107-01)第三、(二)節(a)(2),發現廠級性能準則之前18個月非計畫性ESF系統動作數為OA2-1050172、OD2-1050429/1050520/1050525等4筆,超過PC值3,電廠仍判定合格,與廠級性能準則不符,請檢討改善。
3.依程序書D173-維護法規方案,附件二除役過渡階段前期核一廠維護法規(10CFR 50.65)作業指引之第5.5.4.1節說明廠級性能準則包含C項之前12個月臨界後非計畫性功率變動>20%次數,查證(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07-01)及106年5月25日MREP會議紀錄第4.2節,發現會議紀錄已將請修單OD2-1050525列入該項,但報告未列入,請檢討改善。
4.依程序書173.6-監測維護法規SSC性能準則或目標,第6.8.3節說明功能失效評估應該在事件發生日期的30天內完成,查證(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07-01),發現請修單編號OC1-1060005之RHR E11-F017A故障發生於106年1月5日,至8月15日MREP會議才判定為功能失效,請檢討改善。
5.依程序書D173-維護法規方案,附件二除役過渡階段前期核一廠維護法規(10CFR 50.65)作業指引之第5.5.4.1節說明廠級性能準則已將反應器急停與功率變動項目刪除,查證程序書D173.6-監測維護法規SSC性能準則或目標,發現第6.3.1節相關內容未配合一併調整,請修正。
6.(六)依程序書D173-維護法規方案,附件二除役過渡階段前期核一廠維護法規(10CFR 50.65)作業指引之第5.10.1.6.3節說明工程結構檢查結果之處理,D及E類經評估結果無法符合設計基準,或劣化至必須在下次正常定期評估前就應處理,則建議列入(a)(1)項下監測,查證(a)(3)定期成效評估報告(MR-a3-107-01),發現第七、1、(4)節僅說明無E類劣化,未說明是否有D類劣化,請檢討改善。
二、MR(a)(4)作業查證
1.依程序書173/D173-維護法規方案,第5.4.3節說明PRA人員須具有PRA二級人員資格。查證表格111.2-2於107年5月至108年4月期間之品質文件紀錄,發現執行PRA人員為一級人員,請檢討改善。
2.依程序書111.2-大修停爐安全作業程序,第6.6節說明大修時,有安全顧慮者,可填寫表格111.2-2-大修中臨時或特殊工作安全評估表,經各組評估及核定後執行。查證106年至108年表格111.2-2安全評估執行情形,發現107年5月26日至27日,為3條69kV外電停電之安全評估,然TIRM-2外電輸入條件為2條69kV及1條345kV,請檢討改善。
3.依程序書173.5/D173.5-建立維護法規(MR)(a)(1) 類矯正措施及目標,於附件一第四項安全重要度說明及風險影響評估範例中說明大修機組或除役機組須關注CDF值及△CDP值。查證MR(a)(1)報告(MR-a1-106-01及MR-a1-108-01)第4節之安全重要度說明及風險影響評估執行情形,發現風險影響評估僅有CDF值與基準CDF值,未列△CDP值,請檢討改善。
4.依程序書111.2第6.5節說明大修時若有臨時或特殊之工作,而有安全之顧慮者,可填寫表格111.2-2-大修中臨時或特殊工作安全評估表,送各組評估及核定後執行。查證表格111.2-2,發現大修工作有安全顧慮之判定,未定明確之準則,此外,經核定後之安全評估表於工作排程異動時,僅由承辦人判定,未設複審人員,請檢討改善。
5.依程序書173.8-運轉風險評估方案,附件三說明不同失效事件應有不同結果,查證電廠於視察期間依核一廠除役過渡階段(即大修模式POS6)情境,分別針對GT#1及#2、RHR A串、CSCW pump-A不可用、RHR A及B串不可用等事件進行風險評估結果,發現前述失效事件之CDF(每小時)評估結果均為2.761*10^-10,請澄清說明。
三、MRC 及 MREP 行政作業查證(含(b)條款)
1.依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作業程序,第6.2.2.1節說明MREP待審查維護法規內容應持續追蹤,查證105年第一季MREP會議紀錄,發現電廠未持續追蹤確認MREP會議是否已將待審查之請修單送相關MREP委員審查,請檢討改善。
2.依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第6.1節說明當有下列可能造成維護法規範圍變更情況時,MRC須提報MREP:(1) 電廠修改作業如DCR(2)經通告適用電廠之業界經驗(3)PRA模式修改或更新時(4)EOP/FSAR改版時,經訪查發現目前僅DCR有其流程機制主動通知MRC,其餘項目則需由MRC作篩選,請檢討改善。
3.依NUMARC 93-01,說明有關用過燃料池的安全與維護應做監測,經查證用過燃料池之MRDB資料其廠房輻射監測部分設備均已納入MRDB,但用過燃料池襯鈑及燃料格架未納入維護法規範圍內,請電廠檢討改善。
4.依NUMARC 93-01,說明除役過渡階段前期間電廠應確保用過燃料池安全,並應監測相關設備性能,查證1號機用過燃料池冷卻系統相關文件,發現用過燃料池冷卻系統並無監測機制,請電廠檢討改善。
5.依NRC IP62801,說明可以防止其他設備在緊急事件中遭損害或污染之SSCs,應包含在維護法規項目中,查證4H及4I防火區(4.16kV SWGR ROOM),發現FM200自動滅火設備非MRDB之項目,考量此二區域之重要性且FM200為優先滅火設備,建議電廠將此消防設備納入MRDB項目中。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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