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MS - 108 -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9 年 06 月 0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108年第2季核三廠火災防護專案視察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依10 CFR 50 Appendix R,兩串安全停機所需設備電纜中至少有一串設備電纜在熱停機或冷停機階段可發揮功能,達成方式包括適當隔離兩串安全停機設備電纜,或者可建立替代或專屬停機能力取代。核三廠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報告指出若干防火分區內兩串安全停機電纜設備尚不能符合隔離規定,電廠承諾施工改善,本會持續追蹤進度中。經查現階段之補償措施為派遣消防隊員執行相關防火分區之現場巡視(每值一次),作法偏重於防範火警發生。請再強化廠內自主修復能力,預先備妥設備、材料及工具,並建立適當修理程序,以利即時修復可能受火災影響之安全停機設備電纜。
二、依據消防設備配置圖現場抽查1號機設備狀態,發現柴油機A/B台房間手提CO2滅火器位置與圖面不符,以及控制廠房100呎92號防火門門弓器回關力量不足,請檢討改善。
三、依10 CFR 50 Appendix R III.A規定,每一消防水槽應能供應2小時最大預期水量需求。經查FSAR 9.5.1.1.2.1敘述核三廠消防水系統能同時供應最大撒水系統流量(2,000 gpm)及消防栓流量(1,000 gpm),計算結果為36萬加侖。惟目前消防水槽備用容量依據技術手冊規定為33萬加侖,兩者並不相符,請再檢討澄清。
四、抽查核三廠另樣式用過燃料池內部補水策略內容,依NEI 06-12此策略係在正常補水能力外,以不同路徑提供500 gpm水量。經查程序書1452「大範圍災害減緩指引(EDMG)」策略內容為燃料廠房148呎消防水站49及46(各提供100 gpm),再加上室外消防栓(提供300gpm)等三流徑來供應500 gpm,而程序書1451.5「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噴灑策略」策略內容為燃料廠房148呎消防水站49(提供100 gpm),加上室外消防栓經消防車泵浦(提供400 gpm)來供應500 gpm,策略不一致,請澄清何者為適切作法並維持文件間一致性。
五、依程序書1452「大範圍災害減緩指引(EDMG)」表1所列之降低用過燃料池洩漏率材料查證,若干物品(如片狀吸油棉、鉛毯)與降低SFP洩漏率似乎沒有明確關聯性,建議參考NEI 06-12檢視品項適切性。另發現「繩索」品項實際為鋼索,且存放地點與程序書所述不符,以及1包砂包外袋不完整等,請檢討改善。另程序書1452表1所列亦同時列於程序書192內,亦請檢視內容確保正確性。
六、查證程序書630-S-015之防火穿越孔填封檢查紀錄時,發現附錄8.7安全有關防火穿越孔填封資料一覽表內有部分穿越孔未實施檢查。經與電廠討論澄清附錄8.7未實施檢查的穿越孔實際上僅是預留編號,實際上並無該穿越孔。電廠自行檢視亦發現錯誤而修訂程序書。惟改版後程序書仍有未更正處,請檢討改善。
七、以下核三廠火災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報告相關議題,請澄清或改善。
(一)BC-HV101、102、201、202作為高低壓系統邊界組件,在火災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報告中認為BC-HV101、102、201、202要因電路失效開啟的情況需要滿足CLD圖中三個開啟邏輯,三個條件同時發生的機率很低,且串聯的兩個閥要同時發生此三個條件的機率更低。但實際上一個閥僅需一處短路或熱短路就能使閥誤動作,依據NEI 00-01,高低壓系統邊界組件需要考慮兩個閥皆因電路失效誤開啟的可能性,請再澄清。
(二)在586.6.1程序書中,為了防止設備誤動作,要求將部分設備切電,但有多處改為拔除K relay,相關設備包括AL-HV112、212、BB-HV006、BC-HV101、106、201、206、BG-HV14、15、24、26、30、32、33、34、35、36、37、48、49、50、51、52、BG-LV115B、EG-HV132、133、152、301、337、338。但拔除K relay無法防止設備因電纜短路或熱短路誤動作,請再澄清
(三)在火災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報告中被列為安全停機運轉手動斷電設備的部分,以BG-HV030為例,被標註為兩條路徑皆需使用,但由於報告建議將其切電,在篩選問題防火區時,並沒有將其電纜路徑列入考慮;或是像EG-HV134的情況,雖被列為安全停機設備,但電纜沒有列入報告之核三廠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分佈報表,在篩選問題防火區時一樣沒有考慮到其電纜路徑。是否仍有未知的問題防火區,請再澄清。同時請一併檢視其他依程序書在火災後可能會需要至現場切電或拔除K relay的熱停機所需設備是否也有其電纜路徑沒有被列入問題防火區的情形。
八、因應福島事件,核三廠之安全相關蓄電池組進行了容量擴充改善,改善案M1-4587中採RG 1.189之氫氣濃度限值1%進行分析。經查控制室警報窗JP013A-W17等之氫氣偵測儀器警報動作設定點並未隨著改善案完工而調整,請檢討改進。
九、圍阻體內之自動噴灑系統需主控制室接到該區火警警報後,由運轉員在JP004盤以KC-HS111手動打開KC-XV111後才能噴水。經查程序書586.4「保護區內及泵室消防程序書」對圍阻體反應爐冷卻水泵火災之立即措施包括須派員至輔助廠房148呎東側查看圍阻體煙霧偵檢系統ZC-P304,並且在可能情形下派員至現場查看是否確為火災並通知控制室,判斷非設備誤動作後方開啟KC-XV111滅火。程序書作為時間較長,請精進該項滅火行動之步驟,讓控制室人員能明確迅速的在火災發生時操作KC-XV111,避免延後噴灑而使火災擴大。
十、程序書630-S-019「圍阻體廠房消防水站檢查程序書」依技術手冊偵測試驗TRS 13.7.4.5.4、13.7.4.5.5確認圍阻體內消防水站內的消防閥可用且水流無阻礙,惟此涉及圍阻體隔離閥KC-XV111之操作,但未見於程序書步驟中。請檢討程序書內容,適切的納入KC-XV111之操作。
十一、第五部柴油發電機之控制室及電池室之二氧化碳消防系統,計算書中列出設計參數為控制室總供氣量600 LBS、電池室總供氣量200 LBS。現場採CO2淨重45公斤之鋼瓶6只來供應CO2。經查程序書630-S-017.1「第五部柴油機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六個月檢查程序書」對各鋼瓶內之藥劑重量接受標準為40.5公斤,此接受標準或無法達成計算書之噴灑濃度,請重新檢視
流量計算書之評估與藥劑重量接受標準之適切性。
十二、程序書630-S-017.1「第五部柴油機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六個月檢查程序書」之108年4月9日及107年10月3日測試紀錄顯示多個鋼瓶重量於半年後變重,特別是其第3只鋼瓶CO2增重近2公斤,請釐清原因。
十三、程序書630-S-016「CO2系統功能測試」利用模擬實際動作信號,使噴嘴噴撒CO2來確認系統可用性。惟程序書中未明列臭氧瓶隔離及復原之步驟,有可能造成測試時不慎而致使臭氧瓶破裂,請檢討改進。
十四、FSAR Table 9.5-1指出可使用正常通風及手動操作排煙扇來增進手動滅火能力。惟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所列失火對策行動大多採用緊急排煙機,未善用廠房之通風系統,請檢討改進。
十五、程序書105.8「可燃物管制程序書」步驟6.1.2敘述:「改善組之DCR設計,若涉及新增電纜或變更現有電纜走徑(Cable Rerouting),則於施工完成後該DCR結案前,執行SETROUTE衛星程式「電纜燃燒負荷計算程式(Cable Combustion Load Calculation Program)」,計算該新增/變更走徑之電纜所繞經之防火分區的電纜燃燒負荷,列印其計算結果報表交付工安組消防課。註:機組廠房得於機組大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改善組將計算結果送工安組消防課」。本次視察期間查證最近一次改善組提供之資料日期為107年10月16日,已超過一號機EOC-24大修結束(107年5月)後二個月,且現今(108年4月)二號機EOC-24大修結束(108年1月)後二個月亦未更新。電廠固有可燃物資料庫更新作業未符合程序書所敘作業時程,請檢討改進。
十六、經查防火分區火載量分析工具(FLAT),發現防火分區16、156所載電纜之”數量”及”燃燒負荷值”與改善組107年10月16日提供之SETROUTE衛星程式(電纜燃燒負荷計算程式)計算值不相符。請澄清火載量分析工具(FLAT)與SETROUTE衛星程式於相關防火分區電纜”數量”及”燃燒負荷值”之正確性。
十七、經查防火分區火載量分析工具(FLAT)於防火分區11、12、13、14有關”電池外殼”之燃燒負荷值未依DCR-M1/2-4587/4588(福島改善案)增加電池容量而修訂更新數值,請檢討改善。
十八、108年5月1日二值電氣組於第五部柴油機廠房電池室準備進行電池容量測試作業,將安全相關防火門#526、#530、#531開啟;惟當日三值查閱一號機值班主任日誌發現二值未有防火門#526、#530、#531開啟而宣告進入TR 13.7.5之紀錄,且值班當日執行之程序書586.3表4「消防巡視(Fire watch)查核表」僅有防火區330(燃油儲存槽區)之巡視,並非前述防火門開啟後依TR 13.7.5規定所需巡視之區域。本項一號機控制室未能掌控第五部柴油機廠房安全相關防火門之狀況,其作業缺失,請澄清說明並檢討改進。
十九、108年5月1日至第五部柴油機廠房巡視第五部柴油機年度維護工作,現場發現修配組之施工告示牌未附有程序書105.8表1「臨時性物料攜入/攜出廠房許可申請單」,工作人員表示已經申請核准,惟尚未列印至現場懸掛。現場工作使用之物料未備有臨時性物料攜入/攜出許可申請單,不符程序書105.8第6.2.4節之規定,請檢討改善。
二十、108年5月1日巡視一號機燃料廠房148呎(防火區134)發現大量堆放裝載控制棒之木箱,經查臨時性與暫時性可燃物管制相關缺失如下:
(一)現場未見其程序書105.8表1「臨時性物料攜入/攜出廠房許可申請單」(申請單編號:SFI-20190650),不符程序書105.8第6.2.4節之規定。
(二)經查審核同意之申請單編號:SFI-20190650所登載之控制棒含木箱重量僅有100磅,與現場數量明顯不相符。
(三)週邊暫存區LA301內有木板,依NRC RG 1.120第C.2.c.(3)條,該木板應要有防火處理,或不使用時應移出廠房。
(四)週邊暫存區物品懸掛之程序書105.8表2「廠房內暫存區存放物料申請單」大多過期(如:SFI-20172140、20171920、20171919),不符程序書105.8第6.3.4節之規定。
二十一、視察期間於電廠廠區巡視發現氫氣氮氣儲存場馬路對面之二號機週邊人行道堆放若干組空的氮氣瓶,惟現場查無程序書116表6「核三廠廠房外臨時存放物品申請表」,不符程序書116第6.12節「臨時性物品存放管制作業辦法」之規定,請檢討改進。
二十二、108年5月1日用過燃料池另樣式補水內部策略管路列置之視察結果如下:
(一)依程序書1451.5「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噴灑策略」,應自室外消防栓拉設1線水帶至消防車,經消防車泵浦加壓後,再拉設2線水帶接至EC-V673上游快速接頭,此部分經估算可提供400 gpm流量。惟人員列置時並未拉設2線水帶,且不確定是否需自室外消防栓拉設1線水帶至消防車,人員不熟悉策略內容,請檢討改善。
(二)依程序書1451.5,自燃料廠房148呎消防水站49拉設水帶,並將消防瞄子置於用過燃料池東北角支架固定妥當,此部分水量經估算可提供100 gpm流量。惟現場發現瞄子固定支架距樓地板約60公分高,與用過燃料池水平距離約2.5公尺,請再澄清是否有充足水柱流量可噴射至池中。
二十三、108年5月2日2號機開關盤間100呎滅火演練之視察結果如下,請檢討改善。
(一)值班主任通知消防隊出動並派遣消防顧問前往火場附近等候,惟發現消防隊因溝通不良跑錯地點,影響扺達時間。
(二)消防隊於拉設水線滅火前,消防隊長詢問消防顧問是否已完成斷電作業,消防顧問隨即與主控制室進行連繫,惟後續未提供確切斷電完成與否之資訊即開始進行滅火。
(三)滅火後排煙作業,未直接由開關間直通戶外之33號門進行排煙,而是將排煙管由34號門經汽機廠房再經35號門拉到戶外,開關間煙霧易擴散至汽機廠房且捨近求遠。救災行動應準備相關圖面及失火對策程序書以供討論決策。
(四)於主控制室發布演練要求時,值班主任第一時間未能遵循程序書107第5.11.9節規定,配合辦理無預警演習。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