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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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8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9 年 05 月 0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108年第1季核一廠核安管制紅綠燈「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及永久性修改」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10CFR 50.59 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作業
1.查證DCR-C1/C2-3711/3712「增設消防水加壓泵提供核一廠反應器廠房3F/4F/5F消防栓使用 」,發現增壓泵電源來源,電廠儀控組簽註意見希望改善組能分析除緊要電源外,其他移動式電源是否亦能提供相關電力,但經審視發現改善組只重新計算4.16kV緊要電源負載能力,而未分析及回覆儀控組有關其他移動式電源之能力,請改善。
2.查證DCR-C1/C2-3711/3712發現本案需增加EDG負載約55kW電力需求,但DCR文件內未要求須一併修改FSAR內有關緊要電源負載相關內容,例如Table 8.3-1(Division Loads)及Table 8.3-8a等,請檢討DCR評估流程機制。
3.查證發現DCR C1/C2-3711/3712評估所使用之緊要電源FSAR文件Table 8.3-9a/b,為未修改之舊有FSAR資料(新版FSAR為3562.9kW/ 3546 kW -106年修改,舊版為3635.3 kW/3619 kW),請檢討改善。

二、設計修改管制作業及現場執行現況查核
1.有關DCR-C1/C2-3692/3693「ATTS盤(H21-P080/081、084~087)加裝溫度記錄器」改善情形,現場查證2號機ATTS盤H21-P080S/081S盤加裝溫度記錄器位置與修改圖面文件編號913E754位置不符,請修正以符合現況。
2.有關DCR-C0-3400「ESW緊要海水系統廠房外之地下管路增設陰極防蝕設施及電源以保護地下埋管降低腐蝕速率」,經查DCR結案文件查驗表1103.01J-1第18項廠家對設備系統測試紀錄註1要求依陰極防蝕設備維護作業標準,至少每三個月須實施檢測一次,惟108年1月核定程序書PCN-2版已將測試週期從3個月調整為6個月,考量2號機仍處於運轉中機組,同時51號機除役過渡階段前期ESW屬於5A系統,且除役維護管理方案AMP仍適用,為確保安全相關系統功能正常,請恢復原測試週期要求。
3.有關DCR-C2-3491「ESW-A串至RHR系統海水管路新增次引接點」,經查DCR文件有關SORC審查表1103.01C3程序書修改部分,未將FCR-3491-07新增次引接點移動式管架組,納入程序書113.5移動式救援設備清單進行維護保養,此外未將設計單位所提將兩部機新增SB-104-382、V-104-694手動閥與V-PX-104-90A流量錶等組件資料更新表1103.01Y1,納入MMCS資料庫進行管控,請檢討改善。
4.有關DCR-C1-3713及DCR-C2-3714「SFP Linear & Seals leakage系統加裝流量開關以提供警報」,經查發現該DCR因現場系統安裝需求,將原規劃使用之插入式電磁流量計(符合15LPM原設計需求)改為透平渦輪式流量計,但該DCR案所開立FCR 01/02(現場變更申請書)並未說明電磁流量計改為渦輪式流量計之理由,請檢討改善。
5.查核DCR-C1-3701/DCR-C2-3702「反應器5F天井照明改善」及DCR-C1-3710/ DCR-C2-3711 Part II「增設消防水加壓泵供Rx 3F/4F/5F消防栓使用」文件紀錄及進行現場查證,發現前述 DCR文件紀錄有下列缺失包含:DCR-C1-3701/DCR-C2-3702:1103.01J-3-設計修改案系統設備移交交接表及DCR-C1-3710/ DCR-C2-3711 Part II:1103.02C-設計修改案完成後功能評估表之日期有修改未核章,不符合品保程序;DCR-C1-3701/DCR-C2-3702:1103.01A-4-設計修改申請書執行優先順序評定表之安全屬性及需求屬性選項未經判定,請檢討改善。

三、核能同級品使用及其檢證作業
1.依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組件檢證程序書」,說明可直接向ASL廠商採購核能同級品檢證合格品,而依「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屬核燃料組合件、控制棒組合件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組件等,不得採用核能同級品,為避免採購設備及組件時可能發生誤用情形,前述辦法之規定應納入程序書。
2.依程序書1103.05「核能同級品組件檢證程序書」,明定駐廠安全小組應參與審查檢證計畫之技術評估及檢證規範,但卻未要求進行檢證報告之審查,建議納入。

四、品質文件紀錄和人員訓練查核
1.抽查DCR-C1-3710 Part II之SORC審核表中第5項〝運轉人員是否再訓練〞勾選〝是〞,並於需要訓練完成時限欄位填入107.12.31,該日期經修改後改為108.6.30完成訓練,雖有蓋修正章但未押日期,為使電廠修改作業符合品質文件審查品保程序之要求,建議任何品質紀錄修改除核章外,應押註修改日期。
2.抽查其他DCR文件,有部分之SORC審核表中第5項〝運轉人員是否再訓練〞勾選〝是〞,但在需要訓練完成時限欄位則呈空白情形,請檢討改善。
3.查證近三年結案之DCR應辦理人員訓練情形,共82件中有24件需辦理運轉人員訓練,經查24件均完成相關訓練,惟其中13件辦理完成訓練時間日期在結案日期之後,依設計修改申請書之結案程序,第20項〝是否完成訓練〞項目為結案需先行確認完成之項目,請澄清13件訓練日期在結案後之管控作業機制是否周延。
4.抽查NCD-2431品質不符合案件之修理/更換評估表、(三)法規適用性(b)更換時使用之建造法規為ASME SEC.III CLASS 3,1989年版,但在NCD-2429案件之更換時使用之建造法規則為ASME SEC.III 1968~1969夏季增錄版,在相同十年營運期間檢測計畫下未採用相同法規版本,請檢討並修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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