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釋壓閥測試週期不符運轉期間測試計畫要求。
(一)ASME OM I-1350(a)要求「Class 2及Class 3壓力釋放閥每10年應執行測試一次,各族群釋放閥每48個月至少篩選20%執行測試」。核三廠之壓力釋放閥族群大小不一,部分族群僅有1只或2只閥。為符合ASME OM I-1350(a)要求,這些壓力釋放閥族群每48個月應至少測試一只閥。
(二)核三廠第四個十年運轉期間測試計畫之釋放閥測試計畫之測試時機規劃,未考量族群僅有1只或2只閥之檢測週期須符合48個月內測試20%之規定,致部分閥以每十年測試一次來進行運轉期間測試規劃。
(三)本會執行核三廠2號機第24次大修後臨界申請加強查核時,發現部分壓力釋放閥族群在2號機EOC-22、EOC-23、EOC-24大修時均未測試,不符合ASME OM I-1350(a)要求。電廠隨即規劃測試並於1月7日完成BK-PSV009、EG-PSV197及GJ-PSV202測試,1月8日完成BG-PSV070測試並提送臨界文件補充資料。
(四)請詳細審視核三廠第四個十年運轉期間測試計畫之釋放閥測試計畫測試時機規劃的法規符合性,並修訂不符合處。
六、查本次大修工作項目編號ME2EF084之EF-HV122閥驅動器拆解檢查工作,大修執行結果係採直接以驅動器新品更換之方式。依ASME OM Code ISTC-3310,當閥或其控制系統維護後可能影響閥性能時,於恢復運轉前應執行測試,以建立新參考值或再確認原先之參考值。本次大修EF-HV122閥驅動器更換後閥性能已改變,惟經查發現未重新建立參考值。請檢討相關作業程序,確保閥維護後之動力性能評估審查程序以及參考值重建作業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