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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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HQ - 107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總處
日期:
2018 年 08 月 2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有關台電公司核安處駐核二廠安全小組績效發現缺失,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駐廠安全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作業程序書查證
1.核二廠安全小組一位稽查員於107年6月自核一廠安全小組調入支援,核二廠安全小組尚未建立相關訓練紀錄,請台電公司研擬改善。
2.抽查台電公司核安處人員培訓相關作業程序書,其中人員培訓程序書(DNS-P-2.5-R4)中7.0節紀錄保存為「無」,但查證「核能安全處新進人員培訓計畫」中,第七大項說明「新進人員培訓計畫追蹤期為3年,後續由各部門自行列管。相關書面文件保存3年後由策劃組退新進人員」,紀錄保存時間規定不同,請研擬改善。
3.台電公司核安處網站107年7月20日作業程序書清單顯示,核能營運程序書定期審查日均為106年3月28日,與程序書認養人實際定期審查日期不同,請檢討改善。

二、品質改正通知之開立、改正措施之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稽查事項查證
1.抽查品質改正通知編號104-03-PP有關已結案DCR相關文件儀器設定點修訂缺失,針對DCR-K1-3465 Part 2/K2-3466 Part 2及DCR-K1-3924儀器設定點相關data sheet文件缺失改善,發現該案之改善日期已逾電廠承諾「實施完成日期」,但安全小組並未依據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第6.4.1節要求電廠提出「實施完成日期」變更申請,請安全小組檢討改善。
2.抽查品質改正通知編號104-14-PP有關大修相關程序書與圖面完整性查核缺失、品質改正通知編號104-15-EL有關電氣保護電驛預防維護檢查測試程序書與圖面不一致缺失,以及品質改正通知編號105-16-PP有關設備故障應依規定開立請修單及E圖保險絲額定電流值之標示正確性問題,發現雖然該等改正通知之改善已逾電廠承諾「實施完成日期」,
電廠已完成「實施完成日期」變更申請,但電廠並未依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第6.2.6節將改正通知編號增加版次「R1」或「R2」,並送回安全小組,請檢討改善。
3.查證安全小組提供品質改正通知定期追蹤表(DNS-G-16.1-T 表格G),發現安全小組分別於104年6月、105年6月、12月、106年12月填報定期追蹤表之情況,不符合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第6.3.4節之規定,應於每年5月、11月底由安全小組管制課負責未結案CAR已超過「實施完成日期」之定期追蹤,請檢討改善。
4.查證安全小組提供107年5月底品質改正通知定期追蹤表(DNS-G-16.1-T 表格G),發現改正通知編號101-016-PP有關氣渦輪機消防系統缺失電廠原訂實施完成日期為103年3月31日,因故申請第4次展延,但安全小組並未依據程序書DNS-G-16.1-T「安全小組品質改正通知作業程序書」第6.4.2節之規定,對於未結案之CAR若經同意兩次變更申請,仍無法於「實施完成日期」內完成改正措施,應簽發書函追蹤,請檢討改善。
5.查證安全小組執行105年「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故障事件設備復原專案稽查」作業,以及106年「核二廠二號機主發電機避雷器故障修復後機組啟動稽查」作業,發現安全小組於稽查作業執行前,並未依據程序書DNS-G-18.5「安全小組專案稽查作業程序書」第6.2節事先完成稽查計畫表及查證要項表擬定及核准,請檢討改善。

三、查證有關核能電廠之異常事件與管制項目之審查事項及總處大修審查計畫之擬訂、執行情形
1.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程序書DNS-G-5.1,表格A)之「完成日期」欄位,可能會因該案有無審查意見之不同,而有不同「完成日期」,在程序書DNS-G-5.1需清楚定義。目前安全小組該欄位都填入初審完成日期,對有意見之個案仍需延長處理時限,依表格設計,應以全案結案之日期作為「完成日期」,請檢討改善。
2.依據程序書DNS-G-5.2-T,版次8,第6.3節內容,「審查要點表則按次序歸檔,並在查對表(表格A)上登錄」,抽查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各冊卷宗皆欠缺核能電廠大修後起動前須完成項目查對表(DNS-G-5.2-T程序書,表格A),其他品質文件,如DCR/EMR文件、採購規範審查文件、工程發包施工說明書審查文件等,均有品質文件審查登記表(DNS-G-5.1程序書,表格A),本案各卷宗無項目查對表做總整理,請檢討改善。
3.針對審查結果「不接受」之成套品質案件,依程序書DNS-G-5.2-T應在「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要點表」(程序書DNS-G-5.2-T,表格B)之後再附上「核能電廠大修成套品質文件審查查核表」影本(程序書DNS-G-5.2-T,表格C),但以104年1號機EOC-24卷宗為例,審查要點表編號504、499、497、494、479、475、432、429、425、422、400等案,均為審查結果「不接受」,但未附表格C,其他卷宗亦有相同情況,請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NRD-PCD-021「核電廠駐廠品保小組作業績效視察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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