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三廠避震器測試於第四個十年運轉期間測試計畫,改依ASME OM ISTD執行,並修訂技術手冊13.7.2內容。惟技術手冊偵測試驗13.7.2.2敘述功能測試採37支抽樣計畫,該37支抽樣計畫僅適用於機械式避震器,液壓式避震器仍維持10%抽樣計畫;請檢討更正技術手冊偵測試驗13.7.2.2內容,以與第四個十年運轉期間測試計畫內容一致。
三、查630-M-002「液壓式避震器目視檢查和功能測試程序書」敘述執行功能測試之液壓式避震器,於拆檢後以庫存備品輪換時應符合ASME CODE CASE N-508-1之要求。然查該CODE CASE相關要求已納入ASME XI IWA-4132中,請更新法規依據。此外,另請一併檢討改進630-M-002液壓式避震器測試程序書內容,例如:(1)程序書中列有兩種避震器測試機以進行測試,但測試紀錄未登錄使用之測試機型式;(2)程序書有要求確認測試儀器是否在有效期限內,但未提供欄位供測試者記錄;(3)液壓式避震器於拆檢後以庫存備品輪換,但無法由測試紀錄確認輪換後之避震器個別安裝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