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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07 -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8 年 02 月 2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107年第1季核三廠核安管制紅綠燈專案視察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火災防護
一、依核三廠程序書107,消防顧問之角色職責為在消防隊抵達火場時向火場指揮官解說火災設備狀況、火災種類,並依據火場狀況與火場指揮官討論,評估火災對機組安全之影響及建議滅火方式等,故電廠例行之救災演練應將消防顧問納入評核。經查核三廠已開始指派機動班人員對消防顧問進行評核,惟尚未將此作法納入程序書;另鑑於消防顧問需評估火災對機組之安全結果,故建議評核人員應了解安全系統或為具運轉專業知識之人員。
二、核三廠程序書107規定消防顧問每年至少需有一次配合消防隊演練,惟查104至106年演練紀錄,發現現職消防顧問(由機電助理擔任,共計10位)參與演練次數不滿足程序書規定,請檢討改善。
三、依10 CFR 50 Appendix R,消防演練應建立訓練目標並評估符合性;另規定三年一度廠外合乎資格之人士評核之不預警演練書面報告應可供管制單位稽核。惟視察發現近三年消防隊演練紀錄集冊缺少106年第4季C倉庫火災演練計畫及缺少104年廠外合乎資格之人士評核之不預警演練計畫與評核紀錄等,顯示相關紀錄建檔作業不確實。電廠應建立演練紀錄工作套件,以利紀錄完整歸檔。
四、依10 CFR 50 Appendix R,無預警演練應由負責安全及火災防護之管理階層負責規劃及評核;另依注改AN-MS-97-012第12項,核三廠答覆係由工安經理執行。惟經查發現現行程序書107內容,將權責層級授予至消防課長,程序書內容不符合承諾,應檢討修訂。
五、依10 CFR 50 Appendix R,電廠內應具備額外6小時呼吸空氣供應能力,以提供消防隊救災使用。經查核三廠已備有一台空氣壓縮機(compressor)可對耗竭空氣瓶充氣,惟未有定期維護保養機制,建議應建立制度並落實執行。
六、107年1月31日第5部柴油機發電機火災演練之視察發現如下:
(一)機電助理奉派前往第5部柴油機廠房查看,於現場火災情境發布後,未依程序書107立即使用火場附近佈置之消防設施進行初期滅火。
(二)消防隊扺達後,臨時指揮所設置於第5部柴油機廠房南側,與SOP-586.5失火對策所述之廠房東側不一致,應再檢討何處為較佳地點。
(三)消防隊執行廠房排煙行動,將排煙管連接至器材車之排煙機時,誤將進/出口管路接反,發現後已立即改正,惟應再熟悉設備與加強訓練。
(四)消防隊揹負空氣呼吸器進入廠房執行任務,未達一小時即回報空氣瓶低壓力,空氣用量與可用時間應再加以評估;另應重新檢討廠內空氣瓶存量與10 CFR 50 Appendix R規定之符合性。
(五)救災期間防火門532無法固定於開啟狀態,需藉由人力保持開啟,影響水帶拉設與排煙管架設等應變行動。
(六)消防顧問取得失火對策計畫紙本後,未再與火場指揮官討論應變行動,且過程中僅被動回應火場指揮官提問。擔任人員應強化熟悉消防顧問之角色職責,以符合程序書107之規定。
(七)第5部柴油機廠房消防栓98與101編號標示與SOP-586.5失火對策不符。
七、程序書107第5.3.4節「工安組之處理措施」之(5)敘述「在下班時間或例假日時,如廠區發生火災,工安組人員接獲進廠救火通知時,應儘速進廠至火場指揮滅火工作」;經比對程序書107第5.3.1節「員工之緊急處理措施」之(4)敘述「火場指揮官(原則上為工安組消防課長擔任;若消防課長不在場時由消防隊長擔任;若消防隊長亦不在場時由消防小隊長擔任,直到上一級主管到場後再辦理指揮權轉移),負責指揮本廠消防隊進行滅火救災,……」,可知指揮滅火工作未包含工安組之課員。第5.3.4節之(5)與第5.3.1節之(4)權責敘述不一致,請改正。
八、程序書107第5.6.1節所列消防隊之初始課堂講授(initial classroom instruction)課程,除依10 CFR 50 Appendix R所列之10項課程外,其第(11)、(12)項課程項目名稱與內容請再考量。
九、程序書107第5.6.1節所列之消防隊初始課堂講授(initial classroom instruction)課程,視察期間僅提供學員出席簽名及成績表(含上課照片)。請建檔留存初始課堂講授資料,並將此列入程序書規定,以利稽查。
十、程序書107第5.6.3節規定「消防隊應至少每3個月定期集會審查消防防護計畫之變更及相關設備是否有最新變更資訊。」依10 CFR 50 Appendix R Section III第I項之d.及e.規定,課程可與集會一起辦理。經查消防隊實務上僅有每季教學簽到紀錄,應再建立會議紀錄以供稽查。
十一、程序書107第5.5節「消防隊編組」敘述「核三廠消防勤務消防隊(簡稱消防隊)45人」;惟經查程序書107表7「核三廠消防勤務消防隊體能暨操作技術測驗項目表」測驗紀錄,發現僅四小隊人員(共40人)參加每年體能暨消防操作技能測驗,消防隊長、消防巡查員及救生員(共5人)未參加測驗,不符程序書107第5.6.4節「每年進行消防勤務消防隊成員體能暨消防操作技能測驗」之規定,請檢討改進。
十二、程序書107表7「核三廠消防勤務消防隊體能暨操作技術測驗項目表」之「2.體能訓練測驗」紀錄僅有總分,未記錄各單項測驗結果,建議應依程序書107表7-1「消防隊員體能測驗標準」分別記錄各項(跑步、折返跑、舉重、負重訓練)測驗結果。
十三、程序書107第5.6.6節規定「訓練紀錄應依SOP 115表10填列,並陳主管副廠長核章後至少留存三年」。經查學員出席簽名及成績表(消防隊之滅火操作練習(Practice)部分),自105年3月份起使用之表單與程序書115表10格式不符,請檢討改善。
十四、經查消防隊現有車輛之每月檢查表與消防車電瓶每月充電紀錄表,發現缺少部分月份之檢查紀錄,且未列入程序書或預防保養項目控管;另經查消防隊現場備有消防盤、強力手電筒、紅外線影像儀、背負式照明等測試或檢查紀錄表,亦未列入程序書或預防保養項目控管,請檢討改善。
十五、有關消防隊車輛每半年檢查,該檢查係依預防保養項目SAF0-0005執行,其內容包括N0MUR-SA-S175消防泡沫車與N0MUR-SA-S176消防水庫車等二部消防隊車輛;惟經查消防隊車輛每半年檢查表僅備註N0MUR-SA-S175,而檢查表卻有9台消防隊車輛之檢查紀錄。建議預防保養項目SAF0-0005應整合其他未包含之7輛車一同進行預防保養。另經查消防隊車輛每半年檢查表較每月檢查表項目少但檢查項目卻一樣,建議進行作業整合。
十六、依10 CFR 50 Appendix R I.1.a.(8)及程序書107 5.6.1「消防隊之初始課堂講授」規定,「滅火行動之指揮與協調」為消防隊隊長應受訓課程。經查104年~106年上述課程並無消防隊隊長受訓紀錄,請檢討改善。
十七、程序書107 5.5.3(2)消防隊個人消防裝備中,個人用空氣瓶及備用空氣瓶,經查已依廠家說明書每5年進行空氣瓶壓力測試,惟此測試作業尚未列入程序書或預防保養項目控管,建議納入管制。
十八、現場查證發現將設備操作圖示說明書繫在化學消防車(848-VT)之捲輪收回開關線路上,可能造成線路脫落,請檢討改善並平行展開。
十九、經查N-OM-UR-SA-S178之消防水箱車已報廢,惟仍列於程序書192「核三廠斷然處置各項備援設施/器材清單」內,請檢討改善。
二十、經查移動式消防泵廠家規範之操作壓力為0.4~1.0 MPa,惟程序書192記載之操作壓力為4~15 kg/cm2,二者不一致,請檢討改善。
二十一、查機組斷然處置策略編號MS.2-04~07工作項目所需之URG中繼補水轉接頭已出現海水鏽蝕結垢現象,請檢討改善並規範適當之維護作法。
二十二、機組斷然處置策略編號MS.2-04~07工作項目係屬消防隊任務,經查消防隊員「個人訓練紀錄表」雖有接受「斷然處置補水措施」課程,惟未建立訓練計畫,請納入程序書並落實執行。
Open Phase Condition Issue資訊蒐集與現況查證
二十三、核三廠多年未開辦OPC相關訓練課程,已有多位運轉持照人員未曾接受相關訓練。為讓運轉人員能了解、診斷並及時處置OPC狀況,請電廠檢討定期安排訓練。
二十四、345 kV及161 kV起動變壓器下游負相序(147)電驛控制室警報對應之程序書595.8.2「JP012B警報窗警報分析及處理」處理步驟在複判時以4.16 kV側三相電壓有無落在90%~105%額定電壓區間作為判斷依據,惟核三廠起動變壓器為Y-Δ-Y形式,高壓側發生OPC時低壓側之電壓變化不明顯,目前程序書的做法可能使運轉人員誤判有未發生OPC,請檢討改善。
二十五、查161 kV開關場架空線路與GIS間之地下電纜尚未建立定期維護測試程序書,請檢討改善。
二十六、查345 kV開關場控制室之起動變壓器三相電流顯示儀表及可提供161 kV起動變壓器三相電流顯示用之電力表(Power Meter)等系統用變電類儀器,有於101年進行校驗;然查維護程序書700-E-150.3「變電類電氣傳送器、錶頭校正及拆接線檢查程序書」,發現僅規範主控制室內錶頭及傳送器校正,並未規範開關場錶頭及傳送器校正,有不符合程序書1112.02「系統用儀器之校準及管制」第6.2.1節之情事,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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