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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06 - 00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7 年 07 月 06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三廠2號機EOC-23大修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2號機大修期間結案之請修單NE2-1011419、NE2-1020780、NE2-1030043、NE2-1040781等4份為爐內核儀偵檢頭之請修單,開立時間均早於前次(EOC-22)大修。其屬於Q級設備,然而電廠前次大修之起動申請文件未陳報該項未完成之Q/R-1請修單,請檢討改進。
二、設計修改案M2-2679「PQ系統加裝備用變流器」本次大修已完成,惟電廠未檢討93年隨設計修改案附陳之運轉規範修改是否在今日仍符電廠現況,於設計修改案完工後逕將相關之運轉規範修改條文(執行備用變流器之自動與手動切換之偵測試驗)加於運轉規範,但實際上備用變流器只能手動切換後使用,沒有自動切換功能,請檢討相關作業之管控機制。
三、偵測試驗SR 3.7.10.5要求確認控制室緊急通風系統足以移除控制室安全分析假設下的熱負載,基準中說明偵測試驗包含測試及計算之組合。然而程序書600-O-100「燃料更換期間控制室緊急空氣淨化系統的功能測試」中卻僅依溫度計量測控制室溫度在20~25.5℃之間,無再進一步計算確認是否足以移除控制室安全分析假設下的熱負載,請檢討改進。
四、偵測試驗SR 3.7.13.4要求驗證燃料廠房緊急通風系統運轉期間可維持特殊安全設施泵室相對於外界大氣≦-0.51 mm (-0.02吋)水柱的壓力,應以安全注水時之泵室組態來測試。程序書600-O-112測試時未關閉 GL-HZ128/ HZ228/ HZ129/ HZ229等ESF泵室隔離正常通風管路之風門,非安全注水時組態,請檢討改善。
五、運轉規範16.6.8.E.11(通風過濾器測試計畫) e項要求驗證控制室通風及燃料廠房通風之加熱器容量,此亦為偵測試驗SR 3.7.10.2及SR 3.7.13.2測試內容,但程序書600-O-100/112未見相關加熱器功率驗證,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三廠設計修改案M2-2679「PQ系統加裝備用變流器」。
2.運轉規範16.6.8.E.11(通風過濾器測試計畫)。
3.程序書600-O-100「燃料更換期間控制室緊急空氣淨化系統的功能測試」。
4.程序書600-O-112「燃料裝填期間燃料廠房緊急排風系統功能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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