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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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105 - 01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6 年 12 月 0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105年第4季核能一廠火災防護專案視察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查證安全停機演練,值班人員於4.16 kV Bus 4區域失火撤離至ASP盤後,依據程序書311.1「替代冷爐停機系統」執行相關系統開關位置與主控制室相關開關位置一致性確認時,並未發現RHR房間空調機AH-10與RCIC房間空調機AH-15置於起動狀態,與設備的原始未運轉狀態不同;同時,程序書內亦未有手動起動AH-15之操作步驟,電廠應檢討改善。

二、查證安全停機演練,值班人員於RCIC-ASP盤執行RCIC反應爐注水控制期間,依序起動RCIC房間空調機AH-15,惟4.16 kV Bus 4失電期間,將導致AH-15喪失冷卻水,但值班人員並未及時操作將AH-15冷卻水改由CSCW A供應,電廠應檢討改善。

三、查證電廠如因火災造成電纜受損,可加速設備維修復原,建立冷停機能力所需電纜連接設備之準備情況,電廠並未詳細建立相關維修設備工具之管理及設備固定放置地點,請電廠檢討相關整備管制措施。

四、查證程序書760.7「通訊機房設備定期巡視檢查作業」,發現第6.6節無線電話機電源測試作業未明確訂定執行時機,請檢討改善。

五、2號機現場查證時發現RWCU Pre-coat系統旁高聲電話未有編號,且高聲電話編號CS-20108於設備檢查表之地點標示有誤,請檢討高聲電話系統設備檢查表之完整性。

六、現場查證1號機反應器廠房與聯合廠房之緊急照明燈設備,以及電廠執行760.5「緊急照明燈檢查作業程序」之檢查紀錄,及抽查緊急照明燈測試發現有異常情形,雖然電廠已於視察期間進行改善,惟仍請電廠檢討緊急照明燈設備可靠性與其維護週期,另對於檢驗員抽驗緊急照明燈比率亦應納入檢討,並加強相關人員訓練。

七、現場查證正常海水泵室之防火區域,發現除海水電解加氯第一室外尚有空壓機房及480V PC-5電氣間,雖該設備屬非安全相關設備,然空間內並未裝設有火災偵測設備,對於火災初期火警訊息,請電廠評估於該區域增設火災偵測設備。

八、現場抽查程序書529.3.15防火區編號43有關氣渦輪機廠房失火對策,現場固定式CO2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包含輔機室、氣機室、負載聯軸室及3號軸承附近空間,惟現場負載聯軸室東西側進出入口未依NFPA-12第4.3.2.3.2節之圖示張貼人員安全警示標誌,請檢討其他CO2系統噴灑區域空間之人員安全警示標誌及定期檢查機制。

九、依核管案MS-0-10501友廠經驗回饋及NFPA 12第4.8.3.5.1節每半年所有高壓鋼瓶應秤重。經查程序書731.6「再循環馬達-發電機組二氧化碳消防系統存量檢查」及731.7「電纜室二氧化碳消防系統存量檢查」為每年4月秤重,請檢討並提出改善後之檢查結果。

十、程序書731.37「CO2槽冷媒壓縮機檢查」第3.1節壓縮機每三個月(3、6、9、12月份)執行換台作業,經查電廠近期主發電機勵磁機及1、2號氣渦輪機CO2槽冷媒壓縮機檢查紀錄,發現電廠並未依規定每三個月執行換台運轉,請檢討設備維護作業。

十一、抽查程序書731.9.4「智慧型火災系統設備大修校正測試」防火區編號20T大修期間測試項目均為溫度偵測器,惟程序書529.3.9汽機廠房失火對策說明該區域火災偵測系統包含2支偵煙偵測器,相關偵煙偵測器變更為溫度偵測器類型卻未納入失火對策程序書修訂,請澄清說明。

十二、依NFPA 12第4.6.3節,CO2品質水含量應符合CGA G6.2及油含量不能超過10ppm重量比例。經查程序書731.14「二氧化碳鋼瓶定期水壓試驗」第6.7節未有相關規範說明,請檢討並參照CGA G6.2水含量接受標準。

十三、經查程序書791.1「穿越孔定期檢查程序」修訂內容,將穿越孔之定期檢查工作由單一部門全權負責改由各經管部門就其職掌範圍分別執行。然查證此項工作之執行情形欠缺整合機制,請電廠針對相關維護檢查工作變更分工方式時之管制措施進行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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