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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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05 - 01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就本會執行105年第3季核二廠核安管制紅綠燈專案視察「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MR(a)(3)作業查證

1.經查MIRU已更新為PRASA模式第1.1版,程序書173.3有關維護法規範圍SSC安全重要度,均應一併配合更新,請澄清電廠現況。另因應PRA模式的更新,應建立維護法規相關作業程序的更新機制,並明訂於程序書中。

2.依據程序書173.5「建立(a)(1)類的矯正措施及目標」第6.2節內容,說明應將工業界運轉經驗之相關資訊完整記錄在矯正措施的文件中,並記錄相關資訊如何應用於目標及矯正措施的建立,經查本項作業有以下事項,請檢討改進:

(1)經查部分(a)(1)報告之”業界經驗回饋”乙項內容載為”NA”(2號機 MR-a1-104-001”冷凝器銅管”)或為 ”經查詢上述網站,業界並無類似之故障或經驗”(2號機 MR-a1-101-001”海水管內襯,沙孔漏”),執行不夠落實。

(2)前述對應之同年(a)(3)報告未載明運轉經驗蒐集與處理情形,內部審閱亦未對此表示意見,請檢討加強評估小組成員對執行(a)(3)評估工作確實度。

3.評估報告編號MR-a3-101-01執行評估時間為101年7月1日至7月15日,評估報告編號MR-a3-103-01執行評估時間為103年1月27日至2月14日,執行維護法規(a)(3)定期成效評估時間間隔已超過18個月,與程序書173.9所述兩次評估間隔不得超過18個月之規定不符,請檢討。

4.評估報告編號#0-MR-a1-101-001,針對2號氣渦輪機100年6月12日測試失敗乙項,並未立即進入(a)(1)或召開MREP會議,而於101年10月25日 MREP會議方決議進入(a)(1),不符程序書173.5 第6.1.1節規定,請檢討。

5.程序書173.5第6.1.3節對於是否需要歸類為(a)(1)之規定為「不足以顯示將SSC歸類為(a)(2)的正當性時,由MREP主席做最後裁決,決定將SSC歸類於(a)(1)…」,此規定與程序書173.6程序第6.8.5節所述進入(a)(1)條件(確認為重複發生的MPFF、性能準則被超過、廠級性能準則被超過)之規定不同,請澄清。

6.維護法規資料庫功能編號GE-22之功能描述:「在正常待機狀態下,提供5號緊急柴油機電池室足夠之冷卻,使其溫度不超過75度F」,依 FSAR內容,該通風系統亦具維持氫氣濃度低於一定值以下之功能,請檢討修訂。

7.維護法規資料庫部分設備功能編號之” 功能描述”與”功能名稱”內容相同,如GE-03/GE-16,請平行展開檢視修訂。

8.請澄清提供備用硼液系統、事故後取樣系統、化學廢料濃縮系統、廢料固化系統、廢氣系統、真空除氧系統、冷凝水除礦系統、補充水除礦系統、各廠房排氣輻射偵測器、圍阻體氫氣 H2 偵測器管路電氣加熱之Process Heat Tracing System是否與維持前述相關設備之功能有關,以釐清判定為非MR項目之適切性。

9.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第2.2.2.2節內容為"於緊急操作程序書內使用以減緩事故;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CFR50.65)作業指引R.4版之內容為”EOP中用於減輕事故或暫態”,其內容是否與10CFR50.65所述” to mitigate accidents or transients or are used in plant emergency operating procedures (EOPs)”相同,請澄清並修訂。

10.評估報告編號MR-a3-104-01(七)結構監測方案的檢討內容敘述核二廠「廠房結構之基準檢查(Base Line Inspection)工作已於97 年7 月1 日至99 年8 月13 日間全部執行完畢,而後於102 年7 月1 日開始進行首次定期結構檢查工作,為期五年」。此段敘述與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章節6.1.2所述「基準檢查後每5年執行一次結構定期巡查檢查」的規定不符,請檢討修訂。

11.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第5.1.2節中,有關結構監測人員編組人數(1~3人)與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CFR 50.65)作業指引所載 (2~3人)有所差異,請檢討修訂。

12.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前一版次章節6.1.2,曾將結構監測檢查頻次分為高安全重要結構每5年檢查一次,低安全重要結構每10年檢查一次;而今新版程序書173.7則修改為每5年一次,因應檢查頻次的變更,經查前述低安全重要結構仍有部分結構檢查尚未完成,請針對檢查頻次變更的過渡時期如何符合程序書要求,提出因應方案。

二、MR(a)(4)作業查證

1.對於廠內消防系統隔離、測試及檢修時(包括:火災偵測器、噴灑設備及防火屏蔽等),會增加該區域設備於火災發生時不可用之風險,請檢討將此類會使消防系統不可用作業納入核二廠程序書173.8「運轉風險評估方案」附件一(A)重要安全系統中,執行對該區域重要安全設備的風險影響評估。

2.FSAR 1.8 “Conformance to USNRC Regulatory Guides” 未將目前廠內依循之維護法規RG 1.160,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Rev.2納入,請修訂。

3.程序書173「維護法規方案」未將a(4)風險評估部分相關程序納入根據文件,如程序書173.8及173.9,請檢討修訂。

4.程序書173.8附件三風險矩陣表為PEPRA 1.1,現MIRU已更新為PRASA 1.1,請儘速更新。

三、MRC及MREP行政作業查證(含(b)條款)

1.MREP會議紀錄中「維修可預防」之用詞與程序書173所載「維護可預防」不一致,建議修正。

2.程序書173.6「監測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或目標」第6.8節之”可靠度與狀況監測程序及說明”,其中「請修單、NCD或其他足以造成性能要求遭受挑戰者之審查」乙項中之「其他足以造成性能要求遭受挑戰者」未見於其它相關程序書,請澄清修正。

3.程序書173.6 之6.8.1節 之「初判設備故障是否有功能失效之疑慮」乙項,係由MRC初判設備故障是否有造成功能失效之疑慮,查MRDB上並無MRC 「是否屬功能失效」之判定欄位,請澄清。

4.程序書173.6 第6.8.4節之審查功能失效判定內容,說明MRC審查承辦工程師完成的功能失效判定結果,若不同意其評估結果或理由,則退回承辦工程師重新判定或送交MREP會議討論,而流程圖則僅為退回承辦工程師;另所載「MRC若同意,則核准結案或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則列入MREP會議審查…」之內容,亦與流程圖所載需進入第6.8.5節就” 有否發生須進入(a)(1)之事件”進行判定與提送至MREP會議討論是否列入(a)(1)管制之內容不一致,請檢討修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NRC IP-71111.12,〝Maintenance Effectiveness〞,03/13/06.。

2.Section 50.65,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of Title 10 of Part 50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0 CFR 50.65)。

3.本會視察程序書NRD-IP-111.12「維護有效性」。

4.台電公司維護法規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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