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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5 - 01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5年第3季核三廠核安管制紅綠燈「維護有效性」專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澄清說明與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1.程序書173.1「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REP)作業程序」敘述為維護法規之施行,設立維護法規審查小組(Maintenance Rule Expert Panel,簡稱MREP),MREP組成成員計有:MREP主席、維護法規管理員(MRC)、運轉委員、機械及熱流委員、電氣委員、儀控委員、核工委員、資料庫維護委員、品質委員、設計及評估委員組成,並有其人員資格規定。MREP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含主席至少應有7名委員或其法定代理人。經調閱歷屆MREP會議出席人員紀錄與MREP成員名單,發現MREP成員名單僅有現任人員,無歷屆成員名單,以致無法核對歷屆出席MREP會議之人員資格。有關MREP成員名單保存紀錄之缺失,請檢討改進。
2.請台電核三廠檢討終期安全報告(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簡稱FSAR)第1.8節“Conformance to USNRC Regulatory Guides”,適切納入MR有關導則(NRC RG 1.160, Rev.3),並納入其所採用業界導則之版本(NEI NUMARC 93-01, Rev.4A)於相關電廠作業。
3.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第5.0.1節規定維護法規的範圍需變更的情況如下:(1) 依照電廠正常修改程序,完成電廠修改作業時(如DCR);(2) 經通告有適用本廠的業界事件經驗時;(3) PRA模型修改或更新時;(4) 緊急操作程序書(EOP)或FSAR改版時。於每季MREP會議前,查詢上述各項修訂完成並已發行或修改完成並已結案之案件,提報MREP審查核准需變更項目。經查本項資料之來源各異,且未明訂由何者負責查詢與提報,建議加入負責之執行人員以界定程序權責。
4.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第5.4節規定依範圍篩選各功能系統之功能描述,繪製設備關聯組件圖。經查維護法規功能AB-02之設備清單與其設備關聯組件圖,發現有不一致,亦即相關設備未列入其維護法規功能,請檢討改進。
5.請台電核三廠蒐集並參考美國電廠做法,訂定適切標準或依據以執行性能準則之修訂,包括:不可用度、可靠度、goal、condition等;本項作業在安全度評估(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簡稱PRA)模式更新時,請台電核三廠亦蒐集並參考美國電廠做法,建立檢討性能準則之適切作法。
6.請台電核三廠蒐集並參考美國電廠做法,訂定適切標準或依據,以重新檢討SSC範圍及安全重要度。另針對在原PRA模式未模擬項目,在PRA模式更新時,一併考量建立重新檢討SSC範圍及安全重要度之作法。
7.部分維護法規資料庫(MRDB)之範圍篩選資訊內容敘述前後不一致,如AL-06(輔助飼水系統)、BH-01(安全注水系統)、FC-01(輔助汽機系統)、KJ-04(柴油機及其燃油系統)等之PRA判定數值與安全重要度說明欄位之敘述不一致,請改善。
8.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第5.0.1節說明維護法規的範圍需變更的情況包含PRA模型修改或更新時。目前台電核三廠PRASA第1.1版現正由本會審查中,待PRA模式更新後請一併更新MRDB中相關的安全重要度及性能準則。
9.請台電核三廠針對未曾發生達績效劣化(惟已有劣化情況)之功能項目,對於不可接受的標準、納入MR的評估、矯正做法等,蒐集並參考美國電廠做法,預先掌握了解相關需要。
10.依據美國核管會(NRC)文件NUREG-1648及維護法規常見問題(Maintenance Rul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所述,燃料裝卸機(Fuel Handling Machine)功能為存放、控制與維持用過燃料在安全狀態。若發生用過燃料掉落事件,可能導致燃料護套損傷及燃料池周圍人員輻射曝露,故應納入維護法規SSC。目前台電核三廠未將燃料裝卸機納入維護法規SSC,建議納入。
11.經查程序書173.4「建立維護法規範圍內SSC性能準則」附件A「性能準則導引矩陣」對於「高」安全重要度且零功能失效SSC未勾選可靠度(功能失效)欄位,與「台電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 CFR 50.65)作業指引」敘述「對不允許失效及『高』安全重要度SSC功能項目,應建立可靠度(Reliability)及不可用度(Unavailability)性能準則」不一致,請澄清。
12.台電核三廠近日修訂圍阻體相關之功能關聯組件,訂定新的IV-02(圍阻體隔離閥洩漏不能超過LLRT之行政限值)功能,惟圍阻體隔離閥測試周期長且每個穿越件閥數目較少,對應的可靠度事實上不一定小。建議參考美國核管會(NRC)維護法規常見問題(Maintenance Rul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中美國電廠採用狀況監視,限值設為0.45 La之做法。
13.程序書173.5「建立(a)(1)類矯正措施及目標作業程序」第2.3節指稱:「當SSC被歸類到維護法規(a)(1)管制後,相關的原因確認、矯正措施規劃及監測目標須於30天內完成」,以及「若必須延期至超過(a)(1)分類後60天,應經MREP核准」。經查維護法規資料庫管理系統並無相關程序稽催機制,相關程序時限僅由維護法規管理員(MRC)自行控管,故建議建立稽催機制以利相關程序時程控管。
14.依程序書173.5「建立(a)(1)類矯正措施及目標作業程序」,功能失效次數超過性能準則時,會進入(a)(1)監管,此時需針對同型設備或同故障模式執行共因失效評估。惟當同型設備故障是發生在不同系統/串,且均尚未進入(a)(1)監管時,則現行程序無法發覺是否有維護作業之共同缺失。建議於高安全重要度系統功能若判定失效時,雖然未超過性能準則,但導致失效之同型設備仍應檢討共因失效問題。
15.氣渦輪機二號機於104年11月18日因性能準則超過功能失效次數限值而進入(a)(1),並於105年8月22日達成(a)(1)目標返回(a)(2),但此時依氣渦輪機性能準則其失效次數仍屬於應列置到(a)(1)的狀態,此時返回(a)(2)值得商榷。對於(a)(1)目標的訂定請檢討精進。
16.105年7月13日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SORC)第1131次會議新增程序書173.7「維護法規結構檢查及監測」,8月10日SORC第1134次會議新增程序書1277「廠區結構檢查程序書」,經查這兩份程序書內容幾近相同,如何分工並不明確,請檢討改進。另外,程序書中對於屬D類及E類劣化者,僅說明該結構將持續在維護法規下監測,未明確說明應考量納到(a)(1),請改進。
17.「MR-a3-103-01定期成效評估報告」於「(七)、結構監測方案的檢討」敘述:「檢查項次詳如廠區結構體檢查附件一(定期(例行)檢查及天然災害後勘查)及附件二(基準檢查)」,並附註「查詢路徑可由核三網頁→核三 ftp→改善組→營繕課→點選“廠區結構體檢查附件一”及“廠區結構體檢查附件二”資料夾」,惟該敘述並未明確指出所引述之報告名稱與日期,且所引述之報告僅置於網路位置,並未列入維護法規資料庫(MRDB),可能造成日後查證困難,請檢討改進。
18.「MR-a3-103-01定期成效評估報告」於「(七)、結構監測方案的檢討」之結論:「劣化類別歸類於B類者,屬嚴重劣化且量較多」,且建議:「劣化類別歸類於B類者,屬嚴重劣化且量較多,建議進一步評估是否需進行修補或是可照現況使用」;惟經查劣化類別歸類於B類者應屬「輕微劣化」,該結論與建議是否有誤,請澄清說明。
19.請台電核三廠檢討並考量將特定運轉組態(例如:廠外電源等)納入運轉風險評估作業,以確實掌握風險增量及風險累積量。
20.依程序書173.8「營運風險評估及管理」第6.7.1節「警示看版」顯示資訊應包括:目前電廠警示等級、維修中的安全串、風險重要作業及排定維修的重要結構系統或組件等。經查看版內容未符合程序書之規定,請檢討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檢討改善及長程精進規劃,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本會核能管制處視察程序書NRD-IP-111.12「維護有效性」
2.本會核能管制處視察程序書NRD-IP-111.13「維護風險評估及緊要工作控管」
3.10 CFR 50.65“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4.NRC RG 1.160 R3“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5.NEI NUMARC 93-01 R4A“Industry Guideline For Monit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intenanc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6.NRC IP 71111.12“Maintenance Effectiveness”
7.NRC IP 71111.13“Maintenance Risk Assessments and Emergent Work Control”
8.NRC NUREG-1526“Lessons Learned from Early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tenance Rule at Nine Nuclear Power Plants”
9.NRC NUREG-1648“Lessons Learned from Maintenance Rule Baseline Inspections”
10.台電核能電廠維護法規(10 CFR 50.65)作業指引(Rev.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