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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105 - 00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6 年 08 月 11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105年度第2季火災防護專案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柴油機燃油儲存槽防火區之海龍自動滅火系統未能完全符合RG 1.120之要求,例如:此防火區需安裝damper以控制海龍噴射濃度,惟現場並沒有防火擋板;海龍系統之維護測試應至少每季一次,惟目前僅於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檢查;此滅火系統之安裝未有設計文件佐證滿足RG 1.120關於海龍系統之設計考量。此外,在FSAR Table 9.5-1.F.10燃油儲存槽區未敘述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敘述不正確;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沒有燃油儲存槽區之失火緊急應變措施及消防相關設備之敘述。
二、核三廠汽機廠房乾粉滅火系統係依據NFPA-17設計,故其維護測試應依照NFPA-17規範。目前電廠所作之維護測試係配合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頻次不符合NFPA-17要求,也未依照NFPA-17對輔助壓力容器及軟管每12年執行一次水壓測試。此外,FSAR應清楚敘述乾粉滅火系統適用之法規。
三、程序書630-S-010「消防水系統流量測試」第6.1.7節之步驟為將測試結果繪製成半指數之撒水頭流量曲線,並說明核三廠撒水系統最大區為汽機廠房system 38,撒水量為2057.9gpm,其最末端之一顆撒水頭壓力為7psi,撒水量為14.7gpm。若流量曲線7psi處大於14.7gpm,即表示符合最大區撒水量2057.9gpm的要求。程序書目的係遵照TRS 13.7.4.1.8執行流量測試,而流量需求依計算書為3000gpm,惟程序書630-S-010作法無法直接證實流量符合要求,請檢討改正。
四、RG 1.120要求主控制室應有A類及C類手提滅火器,經查控制廠房126呎消防配置圖,主控制室內均為手提CO2滅火器,僅適用於B、C類火災,請檢討改善。
五、依據RG 1.120,使用水系統滅火應有洩水孔以避免溢流到其他安全設備,惟經查柴油機燃油日用槽房間洩水孔平時以塞子塞住。請再審視洩水孔設計目的,並與NFPA-30規定比對,以釐清洩水孔是否應保持暢通。
六、現場巡視發現1號機柴油機廠房132呎之主控制室正常通風管防火擋板FD-604錯誤標示成FD-673,而FD-673所在位置之標籤卻被塗抹掉。請檢討如何避免錯標情事再度發生。
七、核三廠委託顧問公司執行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顧問公司報告指出兩串安全停機電纜設備於廠內若干防火分區尚不能符合10 CFR 50 Appendix R III.G任一項之隔離要求,請貴公司提出符合性說明,對於不符合之區域,請提出改善方案。
八、顧問公司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報告指出,防火分區17內風門GK-HZ135之電磁閥(GKHY135),其電力電纜(A1EGKHAC5SA)可能因火災熱短路而誤動作開啟,建議作法為火災時將A1JZJP036H-R盤內之Fuse拔除。請澄清拔除Fuse之作法是否能防止電纜短路造成之誤動作。
九、顧問公司火警後安全停機電纜隔離評估報告指出,防火分區123內圍阻體再循環集水池閥門BH-HV101之電纜若遭火損,閥門可能誤動作開啟。建議作法為火災時確認BH-HV101是關閉狀態後,將A1JZJP036E-R盤內的K8B Relay拔除。經查現行程序書586.6.1之處理方式為確認BH-HV101於關閉位置後,將斷路器置於開啟位置。兩項應變操作不相同,應先澄清何項作法較為適當。
十、經查程序書586.6.1「火警後停機程序書使用索引」內容,發現以下缺失與疑義,請改善或說明。
(一)防火分區1要求將EF-HV221與EF-HV206之電源斷路器置於OFF位置切電,建議明列斷路器編號以加速執行。
(二)防火分區13與14備註本區失火可能波及鄰近區域,惟查該二區為3小時防火區,請澄清波及之理由。另外,有類似設備之防火分區11、12卻沒有同樣疑慮,亦請說明理由。
(三)防火分區17與22備註電纜已建議包紮或已建議舖設防火牆保護,無法確認是否已依建議完成。請清查程序書有類似敘述之區域是否皆已完成,並請修訂程序書內容。
(四)防火分區3(屬二氧化碳保護區)或85(無自動消防設施)火災時,要求人員至該區內操作電源斷路器,請澄清是否為合適之作法。另外,其他防火分區失火時,亦有要求人員至鄰近防火分區操作電源斷路器之規定,考量火災煙霧或二氧化碳擴散問題,請清查程序書有類似要求之區域,說明是否恰當。
(五)防火分區安全停機評估表之注意事項內列有火警後人員至現場操作斷路器之要求。此屬於執行項目不應列在注意事項內,請清查改善。
(六)防火分區安全停機評估表內,列出區內火災危及之安全停機設備及電纜清單,惟程序書本文或防火分區安全停機評估表皆未敘述如何判定火災已影響到機組正常停機設備與功能,請加入判斷指引。
十一、經查發現有非持照之值班人員過去兩年均未完成消防訓練,不符合程序書107之要求,請檢討改進。另外,火警相關程序書要求人員至現場察看或操作,而程序書107訓練項目未有空氣呼吸器穿戴訓練,建議納入。
十二、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敘述符合RG 1.120,該文件係供核能電廠用以建立消防防護計劃(Fire Protection Program),目前核三廠之消防計劃即程序書107。經查程序書107內容未能完整包含RG 1.120所述項目,且消防防護計劃列於程序書位階亦不適當。請參照RG 1.120(或RG 1.189),重新檢視核三廠消防防護計劃之位階及內容。
十三、請說明FSAR Table 9.5-1中,與NRC BTP ASB 9.5-1比對結果屬「部分符合」項目之處理情形,並更新該表。
十四、程序書586.6.1「火警後停機程序使用索引」之防火對策分區編號48(控制廠房148呎上部電纜室),所列之安全停機設備及電纜清單,經與「核三火警後安全停機電路分析暨建立整體火災風險判定工具」第二期第(2)項報告比對,發現有下列待澄清事項:(1)本區A串安全有關電纜未列出廠用海水系統(EF),(2)本區B串安全有關電纜清單列有EF-HV206、HV217、HV221與KJ-P147、P148等,惟初步查證應未含有此等設備。請澄清程序書586.6.1各防火對策分區安全停機設備/電纜清單之正確性。
十五、經查程序書586.6.1「火警後停機程序使用索引」,部分安全停機設備/電纜清單之備註欄載有運轉操作不必要之註解,潛在影響運轉員火警後停機之操作,建議修訂。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檢討改善及長程精進規劃,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三廠FSAR、程序書、NFPA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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