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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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104 - 01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6 年 02 月 0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104年核能三廠核安總體檢現場查證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NEI 06-12提出「The site should have an engineering basis that provides reasonable assurance that the intended makeup rate and capacities can be provided」,惟部分採用現有設備(如AP-P100/AP-P101等項)或一些移動式配置(如以消防車作RWST、CST補水等項),此類設備未備妥工程基礎之文件,與NEI 12-06導則不符合。核三廠應針對B.5.b策略所有設備列表,逐項清查確認工程基礎評估文件之完整性,針對未完備之設備建立並納入工程基礎評估之文件,以佐證其能力符合NEI導則要求。

二、針對移動式設備之水源、電源、燃油等支援系統,B.5.b策略要求持續運轉12小時,核三廠應建立相關支援系統持續補充維持的指引(包括何時?何人?如何?)。另針對FLEX策略要求三階段期間,核三廠亦須建立設備列表,加以釐清並避免混淆。

三、NEI 06-12提出「Generally describe the capabilities available to isolate the site fire header from major structures in the event damage to the structure compromises the integrity of the fire protections system. For example, describe how the fire header feeding the structure containing the SFP can be isolated. If the site fire header is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reactor mitigation strategies, the capability to isolate other structures may also need to be described (e,g., Auxiliary Buildings, Reactor Buildings, Control Buildings, etc.)」,核三廠目前並無符合相關敘述之因應措施。核三廠應建立符合NEI 06-12 Table A.2-6程序書/指引,以適切處理消防系統資源在共用及平衡的考量。

四、承上項, NEI 12-06「Potential detrimental impact on water supply source or output pressure when using the same source or permanently installed pump(s) for both makeup and firefighting.」,核三廠目前並無符合相關敘述之因應措施。核三廠應事先分析評估可能共用之水源減損或壓力不足,以適切處理水源在消防及補水兩者共用及平衡的考量。

五、就設備儲存(儲備)場所而言,B.5.b策略之儲存原則為「more than approximately 100 yards from the target area」,FLEX策略須考量各種可能的自然危害之防護能力,兩者顯有不同。核三廠列在191程序書之設備,目前或有設備並非完全相符、或有混淆。核三廠須建立設備列表,加以釐清並確認避免混淆。

六、針對適用於B.5.b策略之電氣、管線等引接點設置及規範,未要求耐震等級,惟在FLEX策略引接點須考量各種可能的自然危害之防護能力(包括耐震能力、水災防護、飛射物防護等考量),核三廠須建立引接點列表,釐清移動式電源、水源之引接點(包括廠房內接線盤)等耐震能力與原設計之差異,加以釐清並避免混淆。

七、核三廠程序書1452「大範圍災害減緩指引(EDMG)」:(A)內容包括『最少的BWR 行動』,顯然僅係摘要翻譯NEI 06-12導則而未經審查的結果;(B)在二、用過燃料池補水能力(外部策略)部分,(a)回應要求:補水策略5設計補水流量可符合400 gpm項,與本項策略要求之500gpm流量不符,(b)所提補水策略7未列在1451.5程序書,此項應為補水策略6之誤植,(c)在1451 程序書僅不明確的說明參考SOP 1451.5,應有詳細的指引,(d)說明可由消防水槽取水,容量375000加侖×2,至少供水12小時以上,惟未整體考量消防以外之其他救援策略之用途,其可能消耗的影響、並視需要採取適當措施(移動式加壓泵、隔離等)。(C)在三、用過燃料池噴灑能力(外部策略)部分,(a)在1452程序書指出「設計流量為250 gpm」,1451.5程序書噴灑策略1指出「流量約600~650gpm」,應建立適當的工程計算書並正確的納入程序書,(b)程序書1451未採用NEI06-12要求,惟其實施(2小時內配置)可能影響其他救援措施(是否採1X4配置亦有不同要求),核三廠應遵循NEI 06-12導則之要求。(D)在1451.5程序書並未依NEI 06-12導則區分內部、外部補水之策略。(E)移動式抽水泵(消防車)應納入相關計算書之計算。(E)針對B.5.b策略之要求(NEI 06-12)之程序書/指引,核三廠應參照美國電廠作法,更進一步加以精進相關程序書/指引之「可執行性」。

八、NEI 06-12提出「Level of training on implementing procedures/guidance is expected to be consistent with SAMG-type actions and consistent with utility commitments made under B.5.b Phase 1.」,考量B.5.b策略要求(NEI 06-12導則),核三廠應再強化相關訓練、演練之完整性、涵蓋性,以符合NEI 06-12導則之要求。

九、程序書1452「大範圍災害減緩指引 (EDMG)」中「以移動式泵對圍阻體進行灌水」的策略以消防車(出口水壓約6-10 kg/cm2)提供補水流量約500gpm,採用的水源為龍鑾潭等。經查核三廠最大容量的消防水庫車容量僅12000公升,即使採本策略最低需求之補水速率300gpm,只能供應10分鐘左右的補水。同時水源為龍鑾潭,消防車至龍鑾潭往返裝水需耗半小時左右時間。因此核三廠需佈署多輛消防車及人員方能執行本策略,可能難以兼顧廠區滅火行動,請檢討改進。

十、承上,「以移動式泵對圍阻體進行灌水」策略須考慮圍阻體處於高壓的狀況,若以設計壓力計算,約4 kg/cm2,圍阻體噴灑頭位於252 ft以上,約4.5 kg/cm2,再加上管路流阻,消防車出口水壓約6-10 kg/cm2實難達成此策略,請電廠提供計算書確認本策略的可行性。

十一、「用過燃料池降低洩漏率」策略用意在減緩用過燃料池池水流失,而程序書1451.5「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噴灑策略」之「用過燃料池降低洩漏率材料」卻有”吸油棉”等用途不明之物資,請釐清。

十二、1451「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之MS.2-08「4.16kV電源車引接」策略預估負載容量 1866.5kW,由2台容量1500kW電源車來提供。然而192.1相關維護測試僅有「每季ㄧ次加載測試」以負載馬達驗證,該負載馬達經詢問測試人員容量僅350馬力,相當於261kW。僅以此測試難以檢測出電源車是否有劣化而使容量降低,進而不足以提供預估負載容量。

十三、依NEI 12-06 5.3.1( Protection of FLEX Equipment)要求,FLEX相關救援設備儲存場所應符合耐震要求。(1)目前FLEX相關救援設備分別儲存在備援倉庫、A倉庫、消防隊部及吊車庫,儲存設備之場所非符合耐震要求之結構。(2)將來置入緊急應變作業場所之救援設備目前尚未規劃,目前儲存在備援倉庫、A倉庫、消防隊部及吊車庫之救援設備,將來若非全放入緊急應變作業場所,應將非放入緊急應變作業場所之救援設備作區分,並及早規劃建置符合儲存要求之結構物以便存放。

十四、SOP-192(備援用設備維護及管理程序書)其各項備援設施之PM,MMCS現況為1個PM編號對應多個設備,但設備編號為一代表號,無法顯現所含之所有設備。建議一個設備對應一個PM編號,不同維護週期應有不同之PM編號,以避免混淆及便於電腦管制。

十五、依NEI 06-12策略2.3.1(用過燃料池補水能力)要求,現場模擬在海水泵室旁之碼頭由ㄧ台抽水泵起動狀況下,經消防水帶銜接,然後再泵送至消防車,再經由消防車加壓泵送至用過燃料池硬式消防補水管路。量測海水抽水泵泵送至消防車之供水量僅有230gpm,不符500gpm要求 (供給與輸出不匹配)。另海水抽水泵泵送海水至中繼站(消防水車)期間有四條消防水帶破裂,需檢討改進。

十六、經查設計修改案DCR-M1-4256、M1-4258、M1-4261、M1-4466…等之細部設計,其機械工程設計文件未有計算書,該設計修改可達成之容量/流量不明。建議進行計算或實地測試驗證,以確認列為B.5.b策略或FLEX策略之適當性。

十七、針對設計修改案DCR-M1-4261未有計算書之情況,電廠於其後另有計算書,以圍阻體壓力60psi,流量300gpm,補水至圍阻體之移動式泵能力計算;經查該計算書之水頭計算,其第1.2項泵出口端管損係引用貝泰公司圍阻體噴灑計算之管損,惟DCR-M1-4261補水至圍阻體之流徑與圍阻體噴灑系統之流徑有相當差異,管損計算方式引用不適當,請再計算澄清;另建議相關計算文件應與DCR-M1-4261建立連結。

十八、經查設計修改案DCR-M1-4258、M1-4261、M0-4313、M1-4466…等,其申請審查評估報告書第9章,有關設計修改後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僅註明「本案不需功能測試」,未有原因說明。「不需要測試」與「不能進行測試」有其差異;建議設計修改後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若因故無法測試時,應說明原因。

十九、經查設計修改案DCR-M1-4256、M1-4258、M1-4261、M1-4466…等,其增設之管路皆非耐震一級設計。由於FLEX之考量包括地震等天然災害,故前述設計修改案所應用之相關策略可能無法因應強震而不適合列為FLEX策略(RCS後備補水、CST後備補水、圍阻體後備灌水、蒸汽產生器後備補水),請再檢討評估。

二十、經查DCR-M1-4428已針對每個採水口進行流量計算,惟該計算僅針對單一之採水口,若有二個以上採水口,則各採水口流量不確定是否符合B.5.b.策略要求。建議電廠應針對可能相互影響之相關策略(蒸汽產生器後備補水、RCS後備補水、RWST後備補水)進行檢討。另請評估若在符合B.5.b.策略要求下,生水管路之採水口至多可開啟幾個。

二十一、經查DCR-M1-4273、M1-4372之細部設計,其機械工程設計文件之計算書均假設連接新設管路前僅有1條消防水帶之壓力損失,即可在某泵壓力下達到流量。惟涉及DCR-M1-4273、M1-4372之相關補水策略應實際檢討消防水帶之連接狀況,避免消防水帶產生之壓力損失與計算預期有過大落差。

二十二、經查DCR-M1-4245「第三電源供應新增界面及增加480VAC移動式柴油發電機」,雖於申請審查評估報告書第9章載有設計修改後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平時亦有進行480VAC移動式柴油發電機測試維護,惟實際使用之實績僅有提供水壓測試泵BH-P020測試使用,建議在可行性評估後於機組大修時進行實際使用之測試。

二十三、經查DCR-M1-4373「於用過燃料池上方增設噴灑管路」之簡易功能測試表(程序書1103.01 表K2),雖有因現場測試之參數差異而補充之計算,但其附錄之資料未能表現噴灑之區域,且照片中之壓力計與流量計指示為零…等,對測試結果之判定沒有助益,建議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檢討改善及長程精進規劃,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NEI 06-12「B.5.b Phase 2 & 3 Submittal Guideline」。

2.NEI 12-06「DIVERSE AND FLEXIBLE COPING STRATEGIES (FLEX) IMPLEMENTATION GUIDE」。

3.核三廠程序書1452「大範圍災害減緩指引(EDMG)」。

4.核三廠程序書1451「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5.核三廠程序書1451.5「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噴灑策略」。

6.核三廠程序書192「備援用設備維護及管理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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