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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104 - 01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16 年 01 月 2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61次定期視察項目「封存品保方案業主品保(稽查)作業查證」視察發現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依封存品保方案,封存期間相關作業均採自辦方式執行,相關程序書本會亦要求依此作業模式配合進行修訂,以符合品保方案之制度規定,惟查證封存期間仍將使用之程序書清單除發現「LMPV-PMD-023之二號機封存承包商文件審查程序書」應非屬自辦之作業程序書,其他部分程序書之內容亦有由承包商執行及作業權責不明之情形,請檢討改正:
(一)「LMPV-MTD-008二號機封存器材裝卸與搬運管制作業」程序書第6.2.1節「指派人員依相關規範、法規、標準、參考廠商所提供之說明書及§6.2.2要點撰寫A類及B類器材之裝卸作業程序書;由承包商撰寫A類及B類器材之「裝卸作業程序書」依承包商作業程序書之管制程序發行並經由各技術經理核可。」
(二)依「LMPV-QLD-083二號機封存銲接人員資格檢定及管制作業程序書」第5.3.2節封存期間銲接人員資格檢定作業係由品質組辦理,惟程序書仍有查證之敍述說明,以及相關檢定文件、試件等作業程序,係由〝經辦組〞準備與提送品質組審查,致可能有作業權責及品保管制要求不符之疑慮外,查證相關檢定紀錄發現檢定試片實際上係以人力包商之名義委託測試/檢驗機構,除有不符品保規定之問題外,亦可能影響檢定作業之公正性。
(三)龍門施工處及龍門電廠封存期間使用之程序書清單均無非破壞檢測程序書,顯示封存期間龍門施工處及龍門電廠均將不執行非破壞檢測相關程序書,惟封存期間仍需執行維護作業及相關修理作業,若完全不使用非破壞檢測,恐不符相關法規對修理之檢測要求,(龍門電廠亦仍保留有會使用到非破壞檢測之程序書如1109.10),請檢討確認並澄清日後若需使用非破壞檢測時之相關配套做法。
二、現場巡視小五設備儲存倉庫,其儲存等級為C級,雖然並無環境相對濕度之儲存條件要求,但倉庫中可見有許多儲存於其中之器材有生銹之情形,顯示小五倉庫之環境並不符合部分器材儲存之需求,另發現相關器材之退庫及倉儲維護作業亦有未依「LMPV-MTD-015-二號機封存因應2號機停工設備組件拆回倉儲管理作業程序書」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之情形,請檢討改善。考量相關回庫器材係依”拆回設備/組件清單一覽表”辦理相關拆卸作業,但相關器材之入庫係依 ”標識設備/組件清單” 辦理,致拆卸及入庫器材之數量及品項是否相符有無法確認之疑慮,建議檢討強化。又各經辦組將拆解或供測試使用或用餘材料等送至倉庫儲存前,應有一定程序,對材料或設備有無需包裝與包裝現狀是否符合廠家運送與儲存之要求,以及該設備材料之儲存環境等均應有適當評估審核確認的機制,確認設備或材料應進行包裝或保護處置,儲存等級,需保養維護項目等,以確保儲存之設備與材料維持日後可用之品質。
三、現場巡視小十A級倉庫中,堆放著數量眾多之壓力錶及壓力開關,由於僅以A4紙張簡略標示承辦單位人員之暫時存放資訊,並未依規定使用存料標籤,經進一步查證結果發現,前述暫存之壓力錶及壓力開關其並未進行相關入庫之管登記錄作業。針對此類器材暫存之需求,如檢討後確有必要,建議應針對此類暫存器材之需求,建立相關作業管制程序書。
四、巡視ECB電解加氯機房發現設備保養卡號2Y54-FCT-5002之Pump為每月保養一次,前次保養日期為104.10.8,至今已近兩個月已超過保養期限;另一設備保養卡號為2Y54-P-5001/5002/5005A/5005B/5007A/5007B
/5008A/5008B之Pump設備,前次保養日期為104.1.5,經與承辦人員查證後,發現係因人員交接接辦者未確實承接辦理,至維護保養作業有疏漏未執行情形,請檢討如何防範相同或類似案例再發生,以確保設備品質及可用性。
五、存放於露天儲存場之器材發現部分安全級之器材標示可能因置放戶外過久導致相關標籤脫落或模糊不清,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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