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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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04 - 013
開立單位:
保安應變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4年12月1日至11日執行104年核能二廠緊急應變整備業務年度視察發現需檢討改進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編號1410緊急民眾資訊中心(EPIC)作業程序書6.3作業流程,緊急戒備以上事故新聞發布作業仍依事故演變分三階段作業程序,與本會最新修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兩階段動員規定不符,另新聞稿通知地方機關應含EPZ所含縣市政府及區公所。

二、編號113.1「各類事件立即通報作業程序」5.12規定,當巨響、火災、煙霧發生時,須立即(15分鐘內)電話通報新北市、基隆市119勤務指揮中心,惟編號113.1「各類事件立即通報作業程序」附件四「核能電廠重大異常事件20分鐘內儘速通報作業」未將上述內容納入。

三、序號299312「固定式門框偵檢器LUDLUM 53」輻射偵測器,分於104年2月26日、104年7月29日,由台電公司放射試驗室完成校正,校正報告雖已標示測試合格,惟相關程序書未敘明合格基準,請查證釐清。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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