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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104 - 00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15 年 09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104年8月10日至8月14日執行核二廠「設備組件設計基準」專案視察之要求檢討改善事項,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設計基準及執照基準審查
1. FSAR Table 8.3-1/8.3-2/8.3-3表列設備所載容量與相關電氣圖面標示之容量不一致,請澄清並提供佐證資料。
2. FSAR Table 8.3.1、8.3.2 Battery Chargers System A、C(18kW)、 B、D(18kW)與Table 8.3.1、8.3.2 BOP Battery Chargers System E、F(110kW)所列之容量,與電氣圖面標示之電流、電壓所計算之容量不一致,請澄清。
3. FSAR Table 8.3.1 BOP Battery Chargers System E、F,供電之Bus 為1E3,與圖面E-0144、E-0145為1B3不一致,請澄清。
4. FSAR修訂第17版及第21版檔案資料目錄中所列項目為DCR名稱,與需修訂之負載表內容無法連結對應,亦無修訂之相關佐證資料,檔案完整性不足,請檢討改善。
5. FSAR第17版修訂中,將柴油發電機負載表DIV I、DIV II之”TEMPORARY UNIT 2 LOADS”刪除,僅在修改申請案說明為已不符合實際狀況,並非因DCR而修改。將原已納入容量分析之負載刪除應確切說明原因,請檢討改進。
6. 計算書M74.1001(Standby Fuel Oil Storage Tank Volume)容量之計算分析以第一區/第二區緊急柴油發電機滿載為預設所計算出之290 gal/hr用油速度,滿載運轉7天所需燃油量為53592 gal,而依ITS SR 3.8.3.1a燃油儲存槽需保持45024gal以上,請澄清目前運轉技術規範之燃油容量要求是否符合FSAR所載可供滿載運轉7天之要求。另目前儲油槽低油位設定係以運轉規範容量加一餘裕,亦請一併檢討其適切性。
7. 計算書M74.1000(HPCS Diesel Generator Diesel Fuel Oil Storage Tanks)容量之計算分析以第三區緊急柴油發電機滿載為預設計算出之150 gal/hr用油速度,滿載運轉7天所需燃油量為25200gal,而依ITS SR 3.8.3.1b燃油儲存槽需保持27500gal以上,請澄清此儲存量於扣除燃油儲存槽底部取不到的油容量後,是否符合FSAR所載可供滿載運轉7天之要求。
8. FSAR表9.5-1之設備Diesel Generator Fuel Oil Loading Pump,其型式依設計資料(DCR K2-3882)應為Horizontal,但表內所述為Vertical,請澄清更正。
9. 依FSAR 9.5.4.6節EDG燃油之外援油源需於距離廠區20公里內,目前核二廠之外援油車隸屬台塑公司,油源為台北港,是否合乎目前FSAR之要求,請澄清。
二、電廠修改案審查
1. DCR-K1-4214/K2-4215為緊急柴油發電機起動空氣儲槽支撐設計案,本案因SMA報告發現原始設計未考量Tank之傾倒彎矩,於空氣儲槽之槽體上方增設環形支撐桿件。經查工程設計計算書內容,已依據FSAR Fig.3.7 A完成地震加速度分析及AISC manual補強設計,惟計算書未提及改善後之構件最大應力比以確認改善後構件應力比是否在安全範圍內,請澄清說明。
2. HPCS原始設計基準中除對HPCS SERVICE WATER PUMP之外,對HPCS柴油發電機護套水冷卻器、HPCS泵室冷卻器、HPCS開關室冷卻器皆有最小流量要求。然查DCR K1-3896/ K2-3946修改案僅於大修完工後依程序書617.1.2-IST 對HPCS SERVICE WATER PUMP流量進行測試,未對上述各冷卻器等下游設備之流量測試其是否符合原始設計最小流量要求,請檢討。
三、安全度評估、可靠度審查及現場查核
1. DCR 編號K1-4214/K2-4215補強緊急柴油發電機起動空氣儲槽支撐設計案中,1號機緊急柴油發電機Div. I、2號機緊急柴油發電機Div. I/II起動空氣儲存槽補強支架形式及現場部分支架錨定方式與DCR文件中的施工圖面均有出入,少部分埋板的錨定螺栓的螺帽未鎖緊至定位;另DCR文件中缺少後置式埋板錨定螺栓鎖定時之扭力扳手鎖磅資料,相關品質文件不夠完整。請就上述本DCR施工作業品保缺失檢討改進。
2. 103年3月21日凌晨2號機緊急柴油發電機Div. I潤滑油泵2P-134A因故跳脫,進入LCO 3.8.1,設備雖已於同日檢修完成,但卻未依程序書173.8於次日前執行風險評估,請檢討。
四、運轉員操作及處理過程之審查
1. FSAR 9.4.7.2.2描述Div. III 電池室排氣扇可維持室內氫氣濃度在3%體積濃度以下,而程序書349.2「柴油機廠房和燃油槽通風系統」中則為可維持小於4%,請澄清。
2. FSAR 表6.3-8敘述”The condensate storage tank reserves approximately 125,000 gallons of water just for use by the HPCS and RCIC”,而程序書321「高壓爐心噴灑系統」二.A.8. 則記載為”冷凝水槽經常保持至少725,000加侖水,專供高壓噴灑及爐心隔離冷卻系統使用”,請澄清。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本會視察程序書NRD-IP-152「問題之確認與解決」。
2.美國核管會 IP-71152,“Identification and Resolution of Problems.”。